第41章 消失的借條(中)(第1/2 頁)
3法庭上的交鋒
一個多月之後,原告陶耀訴被告莊成民間借貸糾紛案開庭審理。原告陶耀和被告莊成親自出庭應訴。
案件開庭,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詢問是否申請回避,雙方都回答不申請回避。
進入法庭調查,審判員對陶耀說:“原告,說一下你的訴訟請求。”
“請求被告歸還30萬元欠款。”
審判員問莊成:“被告,你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嗎?”
“不同意。”
“不同意的理由是什麼?”
“沒有借款30萬元這回事。”
審判員轉向陶耀:“現在由原告舉證。”
陶耀拿出一份材料說:“這是轉賬憑證,證明我在6月20日向莊成轉賬30萬元。”
審判員轉而問莊成:“被告,對這份證據有無異議?”
莊成回答:“這證據不能證明是我借他的錢。”
審判員繼續問莊成:“那這是什麼錢?”
“是他還我的錢。”
審判員一驚,轉向陶耀:“原告,你是否向被告借過錢?”
“沒有,是他向我借錢。”
審判員繼續問陶耀:“你說被告向你借錢,你有被告出具的借條,或者欠條,或者被告出具的還款承諾、還款計劃之類的證據嗎?”
“被告向我借錢的時候,確實寫了一張欠條。”
“拿出來給被告看看。”
莊成接過欠條說:“法官,這不是欠條,這是白紙。”
見多識廣的審判員詫異:“嗯?給我看看。”
審判員接過欠條,繼續問陶耀:“原告,這欠條上面沒有文字,是怎麼回事?”
“我也不知道,當時確實有字,可能是被告用消字筆寫的。”
審判員停頓了一下,問莊成:“被告,你剛才說原告給你轉的30萬是歸還對你的欠款,那原告給你寫過欠條嗎?”
“沒有。”
“你說你借給了原告30萬,那這個30萬的款項,你是怎麼給的,是轉賬,還是現金,或者其他方式?”
“讓我想想,好像是……給他現金。”
“你的現金是怎麼得到的?”
“從銀行取的。”
“取款的憑證有嗎?”
“時間長了,我丟了。”
“你提供時間,法院有權依據職權調取取款的憑證,原告也有權申請法院調取。”
莊成推說需要回去查查,審判員給莊成七天時間補充取款的證據。
七天時間過去,莊成沒有提交證據。法庭恢復審理,莊成改口說30萬是陶耀給自己的報酬,因為自己幫助陶耀從銀行貸款。
審判員問:“原告,你是否答應給被告報酬?”
“我已經給被告報酬了,給了被告2萬元,後來被告又分兩次向我借了4萬元,這4萬元我可以不要,算作是報酬,但是這個30萬元不是報酬,就是借款。”
審判員又問莊成:“被告,你說原告給你的30萬是報酬,你們之間有約定嗎?比如合同,或者口頭約定,比方說,你們在社交媒體上的對話之類的?”
“沒有。”
“你前一次開庭時,說這個30萬是原告歸還你的錢,現在的陳述與前一次開庭時的陳述不一致,為什麼是這樣?”
“我記錯了。”
“以哪一次的陳述為準?”
“以今天的陳述為準。”
審判員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