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動物傳染病的防疫(4)(第1/2 頁)
五、檢疫
檢疫是指法定人員利用各種診斷和檢測方法對動物及其相關產品和物品進行強制性疫病檢查,並出具法律性證明的過程。
檢疫的範圍和物件:
動物:各種畜禽、實驗動物、野生動物、蜜蜂、魚苗等;
動物產品:皮張、生肉、魚粉、獸骨等。
運載工具:運輸動物及產品的車、船、包裝、飼養工具等。
執行檢疫兩個部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檢疫目的:消除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
(一)產地檢疫:動物生產地區的檢疫(定期檢疫、引進檢疫、售前檢疫、運前檢疫)
1、鄉鎮內的集市檢疫
2、畜禽收購檢疫,屠宰檢疫
(二)運輸檢疫
1、鐵路檢疫
2、交通檢疫
(三)國境(口岸)檢疫
進出境檢疫:凡從國外輸入畜禽及其產品,必須在簽訂進口合同前,向對方提出檢疫要求。運到國境時,由國家獸醫檢疫機關按規定進行檢查,合格的方準輸入。
輸出的畜禽及其產品,由檢疫機構按規定進行檢疫,合格的發給“檢疫證明書”,方準輸出。隔離檢疫。
旅客攜帶動物檢疫。
國際郵包檢疫。
過境檢疫。
六、隔離和封鎖
(一)隔離
為防止疫病的傳播、蔓延,將不同健康狀態的動物嚴格分離、隔開、完全、徹底切斷相互接觸的措施即為隔離。
疫情隔離、引種隔離、進出境檢疫隔離;隔離地點的選擇。
1、患病動物:有典型症狀或類似症狀,或其他檢查陽性的動物。
集中隔離,嚴密消毒,專人看管和及時治療,隔離區內的用具、飼料、糞便等,未經徹底消毒處理,不得運出,沒有治療價值的家畜,進行嚴密處理。
2、可疑感染動物:未發現任何症狀,但與患病動物及其汙染的環境有過明顯接觸。消毒、限制活動,觀察出現症狀的則按病畜處理。
有條件時應立即進行緊急免疫接種或預防性治療。
3、假定健康動物:疫區內其他易感動物都屬於假定健康動物。
嚴格隔離飼養,加強防疫消毒和相應的保護措施,立即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二)封鎖(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封鎖就是切斷或限制疫區與周圍地區的一切日常交通、交流或往來,為了防止疫病擴散以及安全區健康動物的誤入而對疫區或其動物群採取劃區隔離、撲殺、銷燬、消毒和緊急免疫接種等強制性措施。
根據我國動物防疫法的規定,當確診為牛瘟、口蹄疫、炭疽、豬水庖病、豬瘟、非洲豬瘟、牛肺疫、禽流感等一類傳染病或當地新發現的畜禽傳染病時,或二三類動物疫病呈爆發流行時,進行封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釋出封鎖令進行封鎖。執行封鎖時應掌握“早、快、嚴、小”的原則。即執行封鎖應在流行早期,行動果斷迅速,封鎖嚴密,範圍不宜過大。
非洲豬瘟為例,一般疫點3公里區域為疫區,疫區邊緣外延10公里區域為受威脅區。
1、疫點:
嚴禁人、畜禽、物品出入。
疫點出入口必須有消毒設施,疫點內用具、圈舍、場地必須進行嚴格消毒。
對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採取撲殺、銷燬或無害化處理;畜禽糞便、墊草、受汙染的草料進行無害化處理。
2、疫區:
交通要道必須建立臨時性檢疫消毒卡,監視畜禽及其產品移動,對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