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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深圳永紅實業公司
丁方:深圳奼紫嫣紅有限公司
以上四方根據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一致同意聯合出資共同承擔深圳小鏟島塊石銷售專案(後稱專案)。特訂立本協議。
一、宗旨
平等互利、友好合作、風險同擔、利益共享。
二、出資額度及股份分配
專案總投資為人民幣壹仟捌佰萬元,總股份為100股。
甲方:投資300萬元。佔總股份30%;
乙方:投資300萬元,佔總股份30%;
丙方:投資100萬元。佔總股份10%;
丁方:投資300萬元,佔總股份30%。
三、利益分配及風險承擔
四家合作單位按自己所佔專案總股份的比例享受專案利潤。專案總利潤為銷售總收入減(生產成本十中間費用),再提留髮展基金,餘額即為專案分配利潤。
如專案出現虧損,亦按上述方法各合作單位分擔。
四、專案利潤每季分配一次,款項劃入各合作單位指定之帳戶。
五、專案管理
專案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各合作單位委派一位代表進入董事會(即為董事),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一人,執行董事一人(兼任總經理)。
六、專案財產為全體合作單位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董事會一致透過,不得處分專案的全部或任何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七、專案因增產需要擴大合作者或增加投資,必須經董事會一致透過,根據資金增加情況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八、本協議有效期為簽字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如需繼續合作,另行簽訂協議。
九、本協議生效日,為董事會成立之日算起,未盡事宜由董事會協商解決。
十、本協議一式 ;份,合作單位各執一份。董事會存一份。
甲方:深圳瀚海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蓋公章) ;(蓋公章)
湯飛鷂(簽字) ;莊 ;宇(簽字)
丙方:深圳永紅實業公司 ;丁方:深圳奼紫嫣紅有限公司
(蓋公章) ;(原件未蓋公章)
黃林仔(簽字) ;楊或然(簽字)
合同簽訂完畢後,湖貝金融服務社隨即開了兩張共310萬的支票(其中20萬元是應楊或然要求的前期活動費,劃到楊或然女兒楊飛燕作法人代表的來昆公司帳上),將290萬元投資款劃到楊飛燕作為法人代表的另一個公司——深圳奼紫嫣紅有限公司在湖貝金融服務社開立的帳戶上。
值得一提的是:明眼人一看。該協議書破綻百出:一是在總投資1800萬元的股份中,四方協議投入1000萬元,便佔有股份100%的份額;二是合同的生效以董事會成立之日算起。反過來說,如果董事會遲遲不成立。這個協議便是無效的;而協議又鎖定了最後有效期:1996年12月30日。三是協議文字沒有簽訂日期。在金融服務社存檔的那份,由辦公室主任王抗日在協議的右上角寫上“15/10——94收文”字樣。
那麼。湖貝金融服務社為什麼會那麼隨便在沒有見到楊飛燕,也沒蓋該公司公章的情況下,僅憑楊或然籤個字就給他女兒的公司310萬元呢?小的認為,不外乎如下原因:一是莊宇之流懾於楊或然是湖貝金融服務社董事長,並不斷搬弄是非的現實;二是憧憬專案投資分利的美好前景而忘乎所以;三是的確因他們的水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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