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章 誰能保他一命(第1/3 頁)
埋情葬愛(誰能保他一命?高牆內外隔斷鴛鴦,最絕望地等待)
煙雨:請法官先看馬弘文所犯下的罪行,馬弘文的行為是否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需要警方查實,該罪名可判十年以下刑。以暴力敲詐勒索可以轉化為搶劫罪,對於正在進行的搶劫行為,於劍飛具有無限防衛權,不負刑事責任。即使定性為防衛過當,量刑標準也在三到十年之間。
馬弘文收取保護費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十年以下刑。敲詐勒索2萬元,基準刑為三年,每增加元,刑期增加一年。那麼敲詐勒索元,即可判刑十年。
打斷人手腳致人全癱、偏癱,量刑標準為15年,故意傷害罪除特殊情況外最高刑為15年,持械重處20℅的基準刑,故意傷害罪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在本案中量刑標準為8年。
在本案中,同一行為涉及的尋釁滋事罪、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遵循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在本案中搶劫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量刑標準二年。打砸公私財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損失五萬以上為數額巨大,量刑標準三到七年。
戚加官供述財物損失在六萬左右。搶劫取得財物,在此基數上數額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搶劫元,刑期為十年。數額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元為15年刑。(量刑數額標準是幾年前的)
如果可以查實馬弘文敲詐勒索大家財物轉化為搶劫幾十萬、上百萬的話,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個罪最高有期徒刑15年,總和刑期20年以上35年以下,最高刑為20年。總和刑期35年以上,最高刑25年。馬弘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搶劫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五罪並罰。十五年了,真兇已經出現,張可久為什麼還不能夠平反?
當年明明是馬弘文敲詐勒索,指使人毒打戚加官,為什麼公檢法硬要定性為戚加官因瑣事和馬弘文發生爭執、打馬弘文?顛倒是非黑白。於劍飛,你為什麼要去見義勇為?為什麼要去為民除害?惡人作惡和你有什麼關係?為什麼要去多管閒事?
當年如果你自首,只怕是被當成和張可久合謀一起槍斃的,休想救得了張可久。見義不要去作為吧,眼睜睜看著惡人去作惡吧,為了救他人的命,自己被當成兇手槍斃值嗎?
審判長道:\"如果於劍飛只殺了馬弘文一人,本庭是絕不會判他死刑的。可是他殺了二十多人,法不容情,本庭不敢不判他死刑,判死刑是早晚的事,這是沒有辦法的事。”
張母道:“在本案中,於劍飛不應該判死刑,那麼張可久更不應該判死刑,請求法官為張可久平反洗冤。”審判長道:\"張可久一案不是發生在本市,我院沒有管轄權。省高院判的案子,本庭無權改判,你應當去省高院申訴。”
煙雨:根據被害人的過錯程度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在張可久冤案查清平反之前,不能判處於劍飛死刑,判死刑就是毀滅證據,殺人滅口。
煙雨將辯護詞、案情寫在網上,寫道:省高院很有可能向一審法院施壓,坐實張可久與於劍飛合謀殺人的罪名。張可久冤案的平反只怕是遙遙無期,張可久,一路走好,但願天堂之上沒有惡人,沒有殺良冒功,不再含冤。誰能保於劍飛一命,誰能為他留個後代?我不知還能保他多久的命,他是沒有希望出獄的。她為了等他,轉眼間就要過三十歲生日了,拒絕別人的求婚,一個人默默地守候。高牆內外隔斷鴛鴦,最絕望的等待。 網友們議論紛紛,要求查清張可久一案,為張可久平反。
肖振雄到省高院申訴張可久一案,省高院不予立案。法院不敢糾正張可久冤案,只好把於劍飛一案拖延不判。煙雨道:\"張可久若能平反,於劍飛只怕性命難保。活著的人比死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