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被騙離婚人財兩空,送出去的財物還能再要回來嗎(第1/4 頁)
埋情葬愛(被騙離婚人財兩空,送出去的財物還能再要回來嗎)
小心以合法名義無法構成詐騙罪的騙婚:楊玉凱的妻子病故,兒子又外出打工,一個人在家孤獨寂寞,他到菜場買菜,經常碰到鄭豔妮,兩人漸漸熟悉起來,時常在一起聊天。鄭豔妮問:\"大哥,為什麼都是你來買菜?你的妻子呢?”楊玉凱講述了自己的遭遇,豔妮道:“我們是同病相憐啊,我的前夫時常打罵我,我已經離婚了。因為兒子還在高考期間,我擔心影響他的前程,沒敢讓他知道。雖然已經離婚,但還是和前夫租住在一套房中,分居。”楊玉凱和鄭豔妮越走越近,玉凱道:\"我們有著相似的遭遇,有很多共同語言,等你兒子高考結束以後,你就嫁給我好嗎?”
轉眼間豔妮的兒子讀大學離開了家,豔妮道:\"玉凱,我前夫不同意我改嫁。他說如果我不賠償他十五萬,他就把這事告訴兒子,我怕影響兒子的學習,看來我們是沒有緣份在一起了。”玉凱道:\"你們已經離婚了,他有什麼權利管你?這樣吧,我這有十五萬積蓄,你拿去給他好了。只要能和你在一起,付出多大的代價我都願意。”玉凱從銀行取出所有的存款交給豔妮,豔妮道:\"我給你寫張借條吧?等以後賺到錢我再還給你。”玉凱道:\"我的就是你的,要什麼借條呢?不用還了。”
過了幾天,豔妮道:\"前夫還是不同意我和你在一起,他說要兒子的婚房,我和他買不起房子,是租的房子。”玉凱道:\"你的前夫太過分了,我也沒有錢給你兒子買房子,不過我有一套三室兩廳的房子,我願意過戶登記在你兒子的名下。只要你同意嫁給我,你的兒子就是我的兒子。”豔妮抱著他哭道:\"你對我真好。\"
簽好贈與合同,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以後,玉凱和豔妮登記結婚,租房子住。豔妮的前夫住進了玉凱的房子,玉凱對妻子是萬千寵愛。
轉眼間一年多過去了,豔妮的兒子找上門來,哭著說爸爸得了胃癌,醫生說只有幾個月的命了,想要復婚,跪求媽媽回去照顧爸爸,完成他最後的心願。豔妮哭著對玉凱道:\"我們假離婚吧?等他病故以後,我就和你復婚。我不能讓兒子傷心絕望。”玉凱猶豫不決,母子倆哭著求他,他不禁心軟了,只得同意,道:\"看到你這樣難過,我比你更難過。\"
離婚後,開始豔妮還時常來照顧他的生活,過了幾個月,就不再來了。玉凱來到豔妮和前夫的家,這裡原本是自己的家。只見豔妮和前夫出雙入對,有說有笑。他大驚失色,忙向鄰居打聽。鄰居道:\"她的前夫根本就沒有生病,你被他們騙了。”
玉凱大怒,打電話將豔妮約到出租屋,質問道:\"為了娶你,我傾家蕩產,無家可歸。他根本就沒有生病,你們為什麼要騙我?你什麼時候才能同我復婚?”豔妮道:\"我也是被他騙了,我也不知道他沒得病,現在是沒有辦法再同你復婚了。”玉凱道:\"既然不能再復婚,送給你的錢我可以不要,但你必須把房子還給我。”豔妮道:\"送給我的東西怎麼還能夠再要回去?我不能白照顧你一年多。”
玉凱打電話讓兒子辭工回家,父子倆到豔妮家吵鬧,豔妮報警,玉凱告豔妮和前夫詐騙。警方調查後認為玉凱和豔妮結婚了一年多,是合法夫妻,房子和錢是玉凱自願送給妻子的,因此不能構成詐騙罪,不予立案。玉凱找到律師,問能否向法院起訴?律師道:\"依據《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法定不準撤銷的情況除外)。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權利已經轉移,就不能再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