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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權與法(第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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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情葬愛(我應該幫城管局長推卸責任、把罪責全推給協管的)

煙雨:按照行政處罰法,先出示證件,再沒收財物,必須打收條,寫清楚沒收的物品以及數量、沒收的單位,還要告知被沒收人的權利和法律救濟途徑。

無證攤販擺賣的工具和商品也是屬於我國憲法和物權法保護的公民合法財產的範疇,行政機關無權予以沒收。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才是法律意義上的非法經營,而不包括無證經營的合法商品。

協管月薪一、兩千元,有些地方只有幾百元,靠罰款提成,有些地方提成高達50℅到80℅。城管指揮沒收小販貨物,協管動手。協管要生存,小販也要生存,這是一場爭奪生存權的大戰。出了事全由協管頂罪,成了替罪羊。

協管在城管局中屬臨時工,通不過公務員考試就沒有轉正的機會(能透過考試就不會做協管了),拿著最低的工資,幹得是最受氣的活,充當了工具,遭人唾罵。長期遭受委屈,脾氣容易變得暴躁。

城管陳述,以前的城管局長並不允許沒收小販貨物,罰款50元了事。三個月前,新上任的城管局長要求城管們沒收小販財物,下了任務,激化了社會矛盾,曾有一名小販暴力抗法,刺傷了趙青河。

從那以後,趙青河性格大變,視小販為仇敵,時常追打小販出氣。人性是怎樣被逐漸扭曲的?好好的一個人如何被逼成了殺人犯?同處社會最底層,協管和小販為什麼會變得水火不容?

最應該追究的是新任城管局長的責任,高高在上的城管局長,你能保證你不會有那麼一天淪落到社會的最底層?為什麼想要把小販逼上絕路?為什麼要將協管置身於危險的境地中?不讓人自食其力、自謀職業,難道要逼人去偷去搶嗎?

披著執法的外衣,幹得是打砸搶的勾當,強盜敢在光天化日下搶劫嗎?只怕會有顧慮吧?還不如香港黑社會,收取保護費,還要保商鋪平安。商鋪遭劫受損,還要賠償商鋪損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不拿群眾一針一線,這樣的紀律到哪裡去了?

2010年,總理曾親口說過:“我們要為2億多人找工作。”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國際勞工局(ILo)釋出的年度報告顯示,僅2014年統計資料顯示,中國的失業人數保守估計約在3.47億人左右,勞動力9億多人,失業率在30℅以上。

於愛娥的婆婆只有這麼一個兒子,卻被逼死了。兒媳又被逼得進了監獄,不能夠再孝養她了。她被逼得賣了房子,被逼得無錢看病,被逼得老無所養,被逼得無家可歸,誰之罪?國家要拋棄社會的最底層嗎?為什麼要任由他們被逼到生死存亡的邊緣?

當一個人被搶走血汗錢時,能不怒罵嗎?當一個人被搶走賴以生存的工具、財物時,能不反抗嗎?社會的穩定和諧離不開社會的最底層,底層建築倒塌了,社會豈不要大亂?

小販的生存權得不到保障,城管的生命權就得不到保障,不到生死存亡的邊緣,小販會選擇殺城管嗎?為什麼小販和城管不能和諧共處?為什麼要去與民爭利?

依據納稅標準,個稅起徵點為3500元,五險一金為600元以上,月薪5000元的稅率為3℅,那麼應繳稅額為(5000-600-3500)x3℅=27元。小販一個月能賺到5000元嗎?如果能賺到,他們還不進菜場?甘願冒著財物被沒收的風險見了城管就逃。

因此指定一些路段,在不妨礙交通的情況下,收取每月100元以下的管理費才是比較合理的。對於那些家境貧困、生活難以維持下去的小販,為什麼就不能減免稅收?

趙青河母親道:\"我從來都不知道青河他受了那麼多委屈,受了那麼多氣,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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