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章 討薪維權必知(第1/2 頁)
埋情葬愛(討薪維權必知,不懂企業經營管理用人之道必敗)
煙雨發資訊給劍仁:我說:\"財富就是一把淬血的劍,多少人的鮮血鑄就了一個人的財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5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對(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決定或決定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的,申請人可以就該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很多地方勞動局收取勞動仲裁費、公告費屬於違法行為,申請人需要繳的是司法鑑定費,證明勞動關係,幾百到幾千元,由敗訴方承擔,證據確鑿不用繳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可以不預交,按標的收取費用屬違法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一審審理期限是6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6個月。如不服一審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限是3個月,特殊情況也可以延長。判決生效後,敗訴方若不自覺履行,申請執行期限是1年。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008年5月1日前仲裁時效60日,5月1日後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仲裁時效為1年,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限制。勞動糾紛訴訟普通時效為兩年。如果建築公司不願承擔連帶責任上訴,案子可以拖一、兩年。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勞社部發[2004]22號釋出《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金銀山說:\"如果拖個一、兩年,我們外地人萬一找不到工作吃什麼、住哪裡?等到要到工資只怕還不夠食宿費,一家老小怎麼生活下去?欠錢的逍遙法外,討薪的冤枉入獄,市領導憑什麼以行政干預司法?”
金銀山對獄警說:\"管教,如果你們不放我出去,我就撞死在獄中。”說著以頭撞鐵門,血流滿面。獄警拿來藥,手銬、腳鐐要銬他,我(煙雨)扯下衣袖替他上藥、包紮頭,對獄警說:\"請管教容情,他不是真想自殺,他只是想出獄,一家老小還等著他出獄養活,請你們不要銬他,我有辦法說服他。如果出事,你們連我一起銬好了。”
管教說:“那好,出了事誰也擔不起責任,你們大家小心看著他。如果出事,取消大家的望風時間,不準買任何日常用品、食物。\"
我扶住金銀山的雙肩,說:\"你冷靜一點,不要再衝動了,你這樣是罪上加罪,不僅出不了獄,還要戴手銬、腳鐐反銬在鐵椅上關禁閉,最難受的莫過於不能動彈,那可是生不如死。你以為管教敢幫你說話嗎?出了事管教的工作就不保了,他們一定會嚴懲鬧自殺的。只要人沒死,他們就會選擇一直瞞下去。幸好這兩名管教好說話,差一點就要活受罪了。”金銀山說:\"大哥,你救救我吧,救我出去。”
我說:\"依據《刑法罪名精釋》: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