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章 只要有疑點,判死刑就是嚴重違法(第1/3 頁)
埋情葬愛(死刑案件證據要求是最嚴格的,只要有疑點,判死刑就是嚴重違法)
煙雨的辯護詞:請審判長注意細節,心柔身著單衣,瑟瑟發抖,冬陽將外套蓋在她的身上,心柔身著單衣不象是早有預謀,誰會願意忍受寒冷?而孟玉林和冬陽都穿了很多衣服,由此可知孟玉林是早有預謀,冬陽是穿好衣服出來見心柔的,這些符合兩人的供述。
冬陽的住處有孟玉林到過的痕跡,玉林將妻子拖回家中毒打,好引冬陽出來,這是有預謀的故意殺人。
請問法官,如果是你們,你們會怎麼樣?是見義勇為還是見死不救?只怕會被當成故意殺人成冤死鬼吧?如果你們被砍成重傷,還會坐以待斃不反抗嗎?
請法官們換位思考一下,人世間有很多美好純真的情感,請法官們做到不偏不倚,依法判決,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不要讓權力的黑手操控法院。
以當時的情況,如果冬陽不出手相救,心柔只怕早沒人了。玉林沒有關上房門,這就是一個陰謀。房門上沒有留下冬陽的指紋、痕跡,可知兩人是如實供述。玉林毒打妻子,自己的手上、身上沒有傷痕,由此可證當時心柔沒有反抗。玉林砍向冬陽,掃把上沒有刀砍過的痕跡,冬陽手被砍斷的傷情鑑定可以證明冬陽是用手抵擋,而不是用掃把抵擋,由此可證他當時手中沒有掃把。
同理,玉林毒打心柔時,心柔如果手中有掃把的話,就會本能地用掃把抵擋,玉林的手上、身上就不可能沒有傷痕。
一般人家臥室不會放菜刀,兩名被告人供述玉林到廚房拿菜刀符合常理,廚房並沒有血跡,臥室到廚房的通道也都沒有血跡,由此可證玉林在拿菜刀前沒有受重傷。
根據這些證據,可以證明是玉林先毒打妻子,而後拿菜刀行兇殺人,兩名被告人是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心柔供述她看到玉林用菜刀砍冬陽,情急之下用掃帚把玉林打死了。按常理第一下應當是用盡全力,力度最重。但玉林的屍檢報告顯示第一下是在他的左側太陽穴上,力度最輕。而在正面額頭上共有五十二道傷痕,力度更重。由此可證,心柔是在為冬陽推卸責任,冬陽是為救她才陷進去的,這一點符合人之常情。
冬陽供述心柔並沒有打下去,玉林為奪掃帚把刀丟了,冬陽搶過掃把打死玉林。一個人在應急反應時候的本能反應應當是用刀擋掃把,丟刀奪掃把有點牽強。
根據玉林左側太陽穴上的傷情可知冬陽是出於想要保護心柔的目的為她脫罪。冬陽重傷之下以一人之力只怕難和玉林相衡,根據掃把上的指紋、痕跡可知兩人是合力打死玉林的。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根據《刑法》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量刑標準為三到十年。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在本案中,孟玉林手持兇器,致殘兩名被告人,被告人具有無限防衛權,請檢查院撤回起訴,以免被追究錯案責任。
公訴人道:\"兩名被告人彼此有情,走得太近,以至於流言蜚語甚囂塵上,村民都懷疑兩人通姦。做為一個男人,這是最丟人的事。因此兩人也有過錯。本案可以認定為混合過錯,即雙方都有過錯。一般打鬥的不論誰先動手,都是按混合過錯定,各自承擔應負的法律責任。形成互毆局面,直接排除正當防衛的適用性。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更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