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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方木看來,雖然可以把兇手的動機確定為報復,但是,這起縱火案顯然不同於一般的報復殺人。在某種程度上,兇手非常完美地“複製”了第一起火災。
首先,死者均被困於室內,無法逃脫;
其次,火災無法得到及時撲救的原因都是消防車道被堵住,而且,罪魁禍首都是同一輛車;最後,死者家屬都在火災後抵達現場,目睹親人被活活燒死。
尤其是最後一點,用吳兆光的手機向死者妻子發出簡訊的,應該是兇手本人。兇手傳送這樣的簡訊,其目的並非是救人,而是讓死者的妻子來火場“欣賞”丈夫被燒死的過程。
死者在火場內,感受到同樣的絕望與恐懼。
死者的家屬在火場外,感受到同樣的焦急與痛苦。
消防員在撲救過程中,感受到同樣的憤怒與無奈。
這樣一來,兇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現出強烈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味道。一個人,因為自己的無公德心的行為,導致另一個人慘死。而同樣的報應,最終纖毫無差地落在自己身上。
這種在犯罪現場呈現出來的氣質,與第47中學殺人案及富民小區殺人案何其相似!
據此,方木向負責偵辦此案的單位鄭重提出,要將三起殺人案合併偵查。理由是:其一,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勢。因體罰而導致學生自殺的教師(第47中學殺人案);因貪利而將生母逐出門外的逆子(富民小區殺人案);因忽視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慘死的車主。在兇手看來,這三個人身上都有某種“惡”。這種“惡”,並非尋常意義上的大奸大惡。然而,對兇手而言卻是不可饒恕的。
雖然從現有的證據資料來看,兇手與這些死者並無生活上的交集,甚至連那些“惡行”的間接被害人都算不上。然而,在他的內心,也許已經把自己當作一個懲罰者,並擁有讓這些所謂的“作惡者”自食其果的權力。也就是說,他似乎對那些死者的“惡行”感同身受,並竭力想把這種感受,反作用於作惡者身上。
這是一種非常簡單的、近乎直線般的作惡——報應的思維。在某種意義上,它非常符合人類復仇文明中的一種——同態復仇。亦即以牙還牙,以血洗血。而與這種比較原始的報應觀念相關的另一個詞是:公平。換句話來說,兇手用這種“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手段,來實現他內心中的所謂公平與正義。
於是,魏明軍像於光一樣,用計算數學題與時間和生命賽跑;
姜維利應驗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宮”,並在溫暖的“羊水”中宛若嬰兒般倒懸;
吳兆光則再次被自己的車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過,這一次死於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會轟動效應也恰恰是兇手最希望看到的。
當那三名被民眾口誅筆伐的“作惡者”相繼以極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時,拍手稱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個社會的激烈情緒都從這些命案中得以宣洩。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讚揚,似乎也更加確信自己的行為並不違反道德,至少是維護公平與正義所必需的。
在某種程度上,兇手的犯罪心理定勢在這種外部環境中再次得到鞏固和加強。他敢於在短短几個月時間內多次犯案,也印證了這一點。
其二,被害人相似。從表面意義上來看,三起殺人案的被害人的自身屬性幾乎毫無相似之處。除了性別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職業、學歷程度、家庭成員情況、社會交往關係、經濟狀況都有很大差異。然而,在對三名被害人進行被害風險評估之後,就能夠發現,在遭受侵害的風險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處。
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這種突如其來的“名聲”,都來自於死者生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