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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do;以工力當分擔&rdo;;第三, 不可強迫借債者用帳房、牲畜、土地等基本生活資料與生產資料償還。
&ldo;諸人欠他人債?不允以強力將他人畜物、帳舍、地疇取來相抵、違 者徒一年&rdo;。更不允許將借債者的家屬作抵押。&ldo;借債者不能還時,當 1彭百川:《太平治跡統類》卷15,《神宗經制西夏》。
2《長編》卷162,慶曆8年正月辛未。
3霍昇平等譯:《西夏箴言集錦》,載《民族藝林》1988年第1期。
4甘肅省博物館:《甘肅武威發現的一批西夏遺物》,《文物》1978年第8期。
5陳國燦:《西夏天慶年間典當殘契的復原》,《中國史研究》1980年第1期。
催促同去借者,同去借者不能還,則不允以其二種人之妻子、媳、未嫁 女等還債價&rdo;1。如果不執行該規定,將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很明顯,這 些規定的基本用意,在於穩定廣大農、牧民的個體經濟,保證封建政府 的稅收來源,從而使西夏國家得以長治久安。
二、對外貿易 西夏對外貿易,在公元1126年(宋欽宗靖康元年,夏崇宗乾順元德 八年)以前,主要是與宋貿易,其次是與遼及其他少數民族政權進行貿 易。1127年(宋高宗建炎三年,夏正德元年)以後,則以金為其主要貿 易物件。由於金朝統治下的北部中國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的破壞,因此, 夏、金貿易對於西夏社會經濟的發展,其重要性顯然比不上北宋時期的 宋夏貿易。
夏宋貿易 西夏同中原王朝的貿易,早在唐末五代之時即已開始。當時的夏州 地方政權,據有銀、夏、綏、宥等州,其党項拓跋部主要從事畜牧業, 因此,他們迫切需要同中原王朝進行貿易,&ldo;夏州雖產羊馬,博易資貨 悉在中土&rdo;1。宋朝建立後,夏州統治者為了同宋朝建立良好的政治經濟 關係,主動向宋提供戰馬。&ldo;彝興聞北漢兵常擾麟州,知中國需馬,遣 使以良馬三百匹入獻&rdo;2。此後,隨著宋夏關係的發展,兩國間的經濟交 往更加頻繁,方式更加多樣,並對雙方社會經濟的發展,起了不可忽視 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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