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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強調,背後似乎有著一定的新聞背景。從前些年北京&ldo;敲悶棍&rdo;事件,到南充系列殺人案,再到近期黃勇案、楊新海案,這些轟動一時的血案告破之後,都伴隨著對重大案件知情權的廣泛討論和反思。而與此相對應,馬加爵案因案件資訊公開及時和群眾舉報而告破後,人們越來越認識到,發案情況也是公共資訊,將危險資訊通報社會,並不必然會造成&ldo;社會恐慌&rdo;。相反,隱瞞甚至阻止發案情況的正常傳播,則不可避免會造成小道訊息的流傳,從而將使本可得到遏止的危害繼續擴大,本不會造成的恐懼蔓延並加劇。
是的,我們應當看到,人們的恐懼往往來源於未知,而並非來源於已知。特別是當一些影響大、危害也大的案件發生時,更應滿足人們對資訊的知情慾,並保證正常的資訊流通渠道暢通。也只有讓公眾及時&ldo;知情&rdo;,客觀地&ldo;知情&rdo;和充分地&ldo;知情&rdo;,方可有效地堵住小道訊息肆意滋長的空間。
另外,任何一位公民都明白,發案情況通報也有利於促進警民間的相互信任,進而促使警民間的互動與合作,可以更好地增進公眾對公安工作的監督,促使辦案人員更嚴格地依法辦案,並恪守職業道德。
我記得,早在1998年間,北京石景山區曾發生過一宗震驚京都的特大兇殺案。8名打工妹在一夜間全被殺死,當時,北京地區及中央所有的新聞媒體及時向全國報導了此事,引起了國人關注,後來案子很快告破,兇手也受到應得的下場;2002年11月,香港富商林漢烈在一茶樓裡被兇手當眾槍殺,全國所有大小媒體均以較大篇幅報導了此案;2004年春,震驚中外的雲南大學學生馬加爵因生活瑣事而殘殺了同宿舍4名同學後而四處潛逃,一度引起社會各界的種種猜測,但公安部和雲南警方沒有封鎖訊息,而是及時向全社會公開案情,發出a級通緝令,終於使剛逃到三亞的兇手被一開三輪車的司機發現報警而落入法網……像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如果按照廣州有關部門對祈福新村一案的有關做法,是不是這些最先報導這一事件的有關記者都是洩露國家機密呢?他們是不是也應受到&ldo;處罰&rdo;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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