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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合同的精神應該說是基本平等的,對半殖民地的中國說並沒什麼不利。合同的中方簽字者盛宣懷回憶這個&ldo;齊價合同&rdo;說:&ldo;與英、丹海線訂立出洋齊價合同,更得分收每年五、六十萬,歲入共二百數十萬元,開支經費利息報效之外,歲有公積。&rdo;1893年復與&ldo;大東、大北訂立齊價合同,從此逐年所人日見加增&rdo;。於此可見電報業在&ldo;分洋商之利&rdo;中的作用了。
電報局對資本帝國主義列強的抵制,不僅表現在反對外國在電報上的侵權,也表現在反對外國在中國設立電話一事上。這裡以抵制美國企圖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德律風(電話)為例。
1887年春,美國傳聲公司商人米建威、黃騰派克向李鴻章提出在中國設電話線以傳聲的請求,企圖侵奪我電話權利。他們所遞節略十一款,第一款即表現了赤裸裸的侵權:&ldo;請允敝公司在中國現在通商各口岸之內,及將來或有續準通商口岸地之內,設立傳聲電線以及製造此項傳聲電線應用物件,五十年內專歸敝公司承辦,其期限以允准之日為始。&rdo;這裡說明,米建成不僅要侵佔已開口岸的電話權,而且還包括將來增開的口岸;不僅侵佔傳聲的電話權,而且還妄圖設廠製造傳聲器材,也即在華設立工廠的合法化。為達此目的,投下一系列誘餌:&ldo;中國國家如有要務應得儘先傳語,其傳費聽中國量度其開銷之數酌給&rdo;;美國&ldo;應湊資本總不在六百萬美國錢以下&rdo;;&ldo;中國可買進股票六分之一,或情願可以買進六分之三,則中國商董與承辦者一樣事權辦事&rdo;,美國報效中國100萬元乾股,等等。所謂&ldo;中國商董與承辦者一樣事權辦事&rdo;是虛假的,&ldo;節略&rdo;的另一款暴露出來了:&ldo;公司中除總辦總查外,所有董事及辦事人員,均可由華人中選擇,以充其事。&rdo;這就是說,&ldo;一樣事權&rdo;的含義總辦總查是不在其內的。這就表明,德律風企業的權力是控制在美商手中。以盛宣懷為首的電報局負責人,察覺到其中有詐,美商意在佔有中國電報之利。盛氏一方面對米建威說:&ldo;現在德律風公司經電報局會訂合同,將來即使建設,不能稍越範圍,致礙中國電報權利,則爾等報效之德律風股票一百萬元,爾恐無此利益。&rdo;這就是說,美商之所以願意&ldo;報效&rdo;100萬元,顯然要越出合同範圍侵佔我電報之利。另一方面,盛氏將美商在中國設定電話的危害稟告李鴻章說:
&ldo;其(美)德律風可家置一副,說話便易,價目公道,……人必趨之。中國電報權利,始必為所分,終必為所奪。現在三萬裡電線養費修費,歲需三十餘萬,悉賴各商埠所得報資以挹注,若商埠悉為所奪,天下電線何人能養?若全交美,則利權盡失。與英、丹爭之數年而定者,復一旦失之於美!如遇海防軍務訊息,彼族必更倍速於我,其害何止奪吾之利!所為之動者,股票一百萬元耳!以一百萬元買我三十年之權利,每年不過三萬元,而所失之電利何止十倍!&rdo;
在盛宣懷等人反對下,米建威等美商侵奪中國電話權利的陰謀,未能得逞。但此後仍有洋商不斷覬覦者。到1899年,清政府才作出&ldo;德律風悉歸電局辦理&rdo;的決定。
五、電報的社會作用
五、電報的社會作用
電報的社會作用,除前文所說的&ldo;遏洋線進內地之機&rdo;和&ldo;分洋商之利&rdo;而外,在國內軍務商務上所起的作用是很大的。關於商務方面,本章第一節已講得較多,這裡著重具體地談一些為軍務而設線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