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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鬥爭是基本的、經常的,和約不僅是暫時的,而且也是鬥爭的一種形式。局、怡、太的和約也不例外。和約簽訂不久,削價競爭又起,到1882年招商局的百兩值股票從1879‐1880年的140‐150兩降到30‐40兩之間。鄭觀應記其事說:&ldo;怡和、太古與本局營業競爭,大減水腳,互爭攬載數年之久,股價日跌,每股只沽三十餘兩。&rdo;這時,招商局招致了太古總買辦鄭觀應轉入局內任幫辦。鄭氏既熟悉輪船航運業務,又富於競爭經驗和了解怡、太內情,是與怡、太進行鬥爭的理想人物。鄭觀應一入局,即偕同唐廷樞一起與怡和、太古交涉,於1883年簽訂了為期6年的齊價合同。合同規定:&ldo;以船噸位多少共分水腳,招商局著多數。&rdo;其具體分配辦法:長江生意,商局得38分,太古得35分,怡和得27分;天津生意,商局得44分,太古得28分,怡和得28分;其由北洋來往南洋各埠之船,招商局派11艘,太古派12艘,怡和派7艘,禪臣派4艘。合同規定局、怡、太三公司&ldo;所得水腳銀兩,以船之噸位多少、裡數遲速統算均分,同心合力,不得有跌價爭攬情事。&rdo;後來譚國忠等董事回憶這次齊價合同並評價說:這次齊價合同,&ldo;水腳招商局著多數,從此股票大漲,每股沽價一百六十兩&rdo;。茲列表於下以顯示其為平等的合同。
1883年局、怡、太輪船行走各碼頭每百次應沾水腳比例表
資料來源:據盛檔,《局、怡、太輪船行走各碼頭每百次應沾水腳三家訂立合同》改制。
從表上看,局、怡、太不僅基本平等,招商局且佔優勢。然而,學術界在過去對於齊價合同多持否定態度。說怡和、太古在齊價合同中的水腳比例的共同份額居於優勢,招商局則佔劣勢。這種說法是不公正的。怡、太雖均為英國資本帝國主義在華企業,但它們是彼此獨立並相互矛盾鬥爭的兩個獨立單位。誠如陳猷所說:&ldo;太古狗來輕視怡和,而怡和又負氣不肯相讓。&rdo;這是對資本主義本性的深刻描述。怡、太並不因為它是同一個國家的企業就和睦相處。事實上,它們間的爭鬥是很激烈的。固然,它們有時聯合起來共同挾制招商局,但商局也時而聯合怡和對付太古,時而聯合太古壓制怡和。三家時分時合,時和時鬥,並不是怡、太始終同心協力地排擠商局的,怎麼可以把怡、太兩家所佔份額加起來與招商局所佔份額作比較呢?還有人說,齊價合同的談判與訂立,是招商局的妥協表現,中國國土上的企業對外國企業如此妥協,不可取。不可否認,這有妥協的成份,但第一,這種妥協也是鬥爭方式的一種,而且是局、怡、太相互妥協的;第二,在腐朽的清王朝統治下,既不能把怡、太一類的外國企業驅出國門,招商局用&ldo;和&rdo;&ldo;戰&rdo;交替使用方式以發展營業,以期獲取更多的贏利,就是必要的,無可非議的。親自參與訂約的鄭觀應對這次合同的評價說:&ldo;商局本華商公司,倘財力雄厚,能與洋舶獨力抗衡,此策之上者也。且聞歐美各輪船往來中國之公司,有聯合會,共分權利,入會者十居其八,惟小公司未即許其入會耳。故本局仿照辦理,與怡和、太古調和聯合,以免受商戰之傾軋,此迫於時勢,為營業計不得不然也。&rdo;原來這裡還有聯怡、太以與更多的外國輪船公司爭鬥的意思和作用,這就更不應該對招商局所訂和約有什麼指責。
齊價和約中所佔份數的多寡,是企業實力的反映,當實力發生變化到一定時期,強者又會有新要求。1890年六年合同屆滿,首先是自認為實力很強的太古,提出多佔份數的狂妄要求,怡和也接踵效尤。它們削價相競,太古把水腳先行濫放,&ldo;始則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