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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他每月審閱公司財務報表的。&rdo;
控:&ldo;1999年3月9日你在劉心宇寫的《關於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與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清算的報告》上簽字,同意股票按協議抵債,當時是什麼情況?&rdo;
曹:&ldo;我看到程董已經批示&l;同意&r;,就跟著簽字了,當時沒有過多考慮。&rdo;
聽了曹志雄上面的證言,我感到自己做人特別失敗!如果說劉心宇因為害怕承擔法律責任,在面臨牢獄之災這樣的巨大災難面前,只好選擇推卸責任、嫁禍於我,尚且情有可原;曹志雄則是我一手提拔的幹部,被我一向視為自己最信任的部下和朋友,明明是劉心宇為了多拿績效提成,故意設下陷阱、違規操作股票交易,而且該行為本身並不構成犯罪,只能算是財務違規,又何必配合公訴機關對我做出極為不利的虛偽指證。這一刻,我真切體會到了什麼叫人心險惡。
公訴人詢問完畢後,緊接著由審判人員詢問證人。王法官仍然慢條斯理地問了先前問過劉心宇的那兩個問題:一是問&ldo;將股票按淨資產價格協議轉讓到東南貿易集團,是程明達私下指使的還是集體商議的?&rdo;曹志雄答&ldo;是公司領導領導開會集體商量決定的。&rdo;二是問&ldo;程明達當時提議按淨資產價格轉讓股票,是否有人提出過反對意見?&rdo;曹志雄答:&ldo;沒有。&rdo;
審判長轉頭示意人民陪審員胡靜蘋發言,她輕輕搖了搖頭。審判長於是宣佈由被告代理人詢問證人。
劉律師著重攻擊了曹志雄關於公司事務都由我說了算的說法,以及按開庭前我們事先約定的部署,揭示劉心宇刻意製造了兩份&ldo;陰陽&rdo;報告和股票轉讓協議的事實。
劉律師:&ldo;請證人把自己1998年1月-2001年6月的職務變動情況說一下。&rdo;
曹:&ldo;1998年1月,我任中國華貿東南公司業務一部經理,這年4月升任公司副總經理;1998年6月東南貿易集團成立後,擔任該公司常務副總裁,2000年6月任東南貿易集團總裁。&rdo;
劉律師:&ldo;請你說說常務副總裁和總裁的主要職責是什麼?&rdo;
曹:&ldo;就是在程董領導下工作。&rdo;
劉律師:&ldo;具體負責什麼工作。&rdo;
曹:&ldo;程董吩咐和決定的任何工作。&rdo;
劉律師:&ldo;董事會關於常務副總裁和總裁的職責是怎樣規定的?&rdo;
曹:&ldo;我不記得了。&rdo;
審判長這時出面制止:&ldo;請律師不要糾纏同一個問題。&rdo;
緊接著劉律師按照詢問劉心宇的同樣思路,向曹志雄出示1999年3月9日劉心宇寫的《關於臨江東南貿易投資公司與臨江東南貿易實業公司清算的報告》和日期為1998年12月3日的《康達股票轉讓協議書》。當劉律師問他&ldo;是否這就是程明達和您批示同意股票按協議轉讓的報告,以及是否只簽署過這一份股票轉讓協議&rdo;時,曹志雄回答:&ldo;是的。就是這份報告和協議。&rdo;劉律師問&ldo;是否劉心宇還寫了另外一份類似的清算報告,並且存在一份類似的股票轉讓協議書&rdo;時,曹志雄十分肯定地回答:&ldo;沒有。&rdo;
於是,劉律師請他看了1999年3月9日劉心宇寫的《關於中國華貿東南公司持有的康達股票職工股清算的報告》和日期為1998年5月25日那份《康達股票轉讓協議書》。當劉律師問&ldo;為何要簽署與上面那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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