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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年的重大政治任務。第三部分,證明張建偉使用劉元舉作品系合理引用,出示的證據有:《蟬蛻的翅膀》一書所附&ldo;引用參考文獻&rdo;影印件;張建偉所寫的採寫《蟬蛻的翅膀》一書前後;中國青年報社副社長兼副總編周志春的證言;中共中央宣傳部秦文貴先進事跡宣傳方案;青海石油報社出具的刊載《蟬蛻的翅膀》後未向張建偉付過稿酬的證明。
對於張建偉的律師出具的上述證據,我提出了質證意見,我認為第一、二部分證據中除第8份證據與本案有關外,其餘證據對張建偉是否構成侵權均沒有直接關係,均不能證明張建偉不構成侵權。因為張建偉創作《蟬蛻的翅膀》一書即使是受團中央等組織指派而履行的職務行為,但這些證據並沒有證明團中央等組織曾指示張建偉在採寫秦文貴先進事跡時可使用劉元舉的作品,也沒有證明團中央等組織對《蟬蛻的翅膀》一書承擔了除署名之外的其他任何權利,如受獎勵、獲稿酬等,所以如果張建偉構成侵權,承擔責任的仍是張建偉,而不是團中央等組織。宣傳學習秦文貴的先進事跡是無可非議的政治活動,秦文貴紮根荒漠17年,為國家作出了突出貢獻,他確實是英雄,是模範,全國人民特別是青少年都應該向秦文貴學習。但這與張建偉在採寫秦文貴事跡時侵犯他人著作權沒有任何關係,恰恰是張建偉把劉元舉對西部的獨特情感和感受移植到了秦文貴身上,這是在損傷英雄人物。不能因為秦文貴是英雄,張建偉採寫其先進事跡時,就可以侵犯劉元舉的著作權並可以不承擔責任。關於第8份證據,恰恰證明瞭《蟬蛻的翅膀》一書印數為2萬冊,銷售19076冊,而張建偉律師所說的銷售情況與該證據不符。對於第三部分證據,我提出異議,指出這些證據不能證明張建偉是在合理引用,並在法庭辯論階段作了詳細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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