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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腦中馬上掠過一個人名‐‐本達&iddot;布勒辛,本案的第一位目擊證人。

第一目擊證人自然最容易發現兇手遺棄在現場的兇器‐‐或許本達先生事先藏起了在兇案現場發現的刀,等到他的嫌疑在短時間之內被排除之後,因為目睹了恐怖的兇案現場,對他原本就因為某些不為人知的事情(比方童年時受到的虐待)而受到過損害的心靈產生了某種奇妙的影響,最終使他成為每年一到那個月圓之夜就無法控制住自己的連續殺人犯為什麼他的目標會是十一分局呢?‐‐沒有證據表明我的同事們曾在八年前的問詢中給本達先生的心理或者生理上造成過某種程度的傷害:但同時也不能否認這種導致報復的傷害的可能存在性。

哈,我也開始胡思亂想了呢?我燃起了一支arlboro,開始給這樣的猜測尋找漏洞:

漏洞是相當明顯的‐‐卷宗的資料顯示,本達&iddot;布勒辛先生沒有一次在案的不良記錄,是一位典型的良好公民。他有兩個小孩,並且和父母親住在一起。他家住在赫克託街17號,那是典型的高層公寓樓,一樓設有夜班守衛。按照赫克託街到白天鵝橋之間的距離,用慢跑的速度計算,他每天大概五點半就得起床‐‐如果他有早上淋浴的習慣的話,就還得再早上一刻鐘。

我們不妨以去年發生的&ldo;第二個週末的第二天&rdo;案來進行反證。單就時間上而言,從赤莫爾區的赫克託街到離總火車站很近的歐斐利雅街,加上轉車的時間,搭乘公共運輸至少需要一個小時四十分鐘(零點之後,日班公共汽車已經收班,只能坐夜班公車‐‐這一類車的車次很少,大概半小時一趟車);由於戴爾德姆站只有n71一趟夜班公車(而且發車時間自兩點之後竟然是一小時一趟),使得他從兇案現場到達此站,然後拋棄頭顱回家的時間相應延長,按照我手頭的本市公車/夜車時刻表來看,需要的準確時間是三小時四十二分鐘‐‐這還不算上從家到公車站的慢跑時間。

屍體是在當日凌晨兩點半被片警發現的,當時從馬薩海羅脖頸處流出的血液還在冒著熱氣‐‐我們盡可以假設他是在兩點鐘的時候被害的,而本達先生從現場回到家卻需要四個小時。

換句話說,本達先生六點鐘才能回到家‐‐這和他每日的起床跑步時間矛盾了。

當然,他可以使出很多其他的詭計‐‐比方不乘坐 n71 夜車,從戴爾德姆站跑大概一公里路到總火車站,這樣就可以節約一個半小時:雖然這樣難保不被巡邏的片警懷疑。

無論如何,選擇去年的案子作為反例,幾乎是沒有說服力的‐‐和八四年相隔七年,說不定本達先生早就沒有了晨練的習慣呢?堅持晨跑十二年,在我看來,並不是那麼容易做到。

那麼,另一個漏洞則是相當有說服力的‐‐在一個六口之家裡,想要獨自隱瞞什麼秘密,而且要長達八年之久,幾乎是不可能辦到的。想想看,父母收拾房間的時候、妻子整理舊貨的時候、孩子玩捉迷藏的時候,如果發現一柄滿是血跡的東洋刀,竟然會視而不見麼?

即使他做到了‐‐比方他說他買了這樣的一柄刀以作收藏,並且每次作案之後都將刀刃擦得乾乾靜靜的:那麼,他公寓樓下的門衛看到他深夜兩點背著一個網球包或者是拿著一柄報紙包裹的東西出門,就不會懷疑麼?而且,如果他每次都是穿著一件雨衣揮刀,以免身上沾上血跡,那麼,這件布滿鮮血的雨衣,他會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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