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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9日,新選出的制憲議會宣佈廢除君主制,剝奪國王的一切權力,成立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
1946年1月31日,制憲議會透過的憲法公佈施行。
這是戰後歐洲透過的第一部憲法,它是仿效蘇聯1936年憲法制定的。
憲法確認了反法西斯戰爭和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成果,並展示了社會主義的發展前景。結合國內多民族的特點,憲法規定南斯拉夫實行聯邦制,由6個共和國(以及1個自治省和1個自治區)組成,各民族一律平等。
憲法規定南斯拉夫存在四種所有制形式:公共財產(各種自然資源和公用設施);國家財產(國有生產資料);合作社財產;私人和法人財產。國家制定經濟生活和經濟發展的方針,透過全盤的經濟計劃發展國有經濟成分和合作社經濟成分並對私有經濟成分實行一般監督。國家保障私人財產及其繼承權,但任何人不得用私人財產進行損害公共利益的活動,禁止成立私人壟斷組織。法律為了公共利益可以限制和徵用私人財產,或將其收歸國有。
由於接管舊南斯拉夫的國營企業以及沒收敵人和叛國通敵分子的產業,到1944年底,國家已掌握了全部工業的4%。
1946年4月透過的法律規定,對業主不在或業主失蹤的財產(主要是曾為佔領者效勞的外國資本家的財產)由國家接管。於是國家又掌握了全部工業的27%。
1946年12月4日《關於把私人工業和經濟企業收歸國有的法令》即第一個國有化法令,規定把具有全國意義或共和國意義的工業、礦業、運輸業、建築業、銀行業和批發商業共42大類收歸國有,並給予適當補償。
1948年4月28日透過的第二個國有化法令,進一步擴大了國有化的範圍。只有小手工企業和作坊仍屬私人所有,但已基本上被納入計劃經濟制度,受到國家監督,僱工人數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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