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四十六章 “創作型”藝人(第2/2 頁)
慮到葉未央篤定給蕭亞倫的歌一定能捧紅他,那倒是可以接受,畢竟人氣帶來的收益是遠遠高於賣單曲的利潤。
不過蕭亞倫的商用收益,經紀人則力爭必須他自己獨享,比如他用這首歌去商演,或者參加音樂節目之類的,拿到的報酬不會和葉未央分享。
柳雲晴考慮一下後,還是答應了下來,畢竟娛樂圈之前就沒有分商用收益的前例,這樣做確實不好,葉未央之前說要八成版權費,其實也沒有要他商演報酬的意思。
除此之外,還有授權費用,柳雲晴也為葉未央爭取到了六成。
也就是如果有其他的歌手藝人,或者什麼綜藝節目之類的,要用到這首歌,向版權方給的商用版權費,葉未央也能分到六成。
因為這首歌本來就是他創作的,蕭亞倫只是錄製成成品。
再考慮到授權商用並不需要蕭亞倫去唱,只是用一下這首歌的音樂,或者讓其他人翻唱而已,版權費葉未央拿多一點,也不是不能接受。
“所以最終談下來的就是這些條件,你能不能接受?”柳雲晴將一份粗擬出來的合同放在了桌子上,向葉未央詢問道。
“也行吧,大體上還是符合我的心理預期,既然蕭亞倫願意讓步這麼多,都要向我邀歌,那就同意他吧。”葉未央聳了聳肩,答應了這個條件。
這應該是整個華語樂壇,報酬最豐富的一次邀歌了,他還能有啥不滿意的呢。
而且作為一位立了創作型歌手人設的藝人,其實很難避免邀歌這個問題的。
打個比方,葉未央前世歌壇中那些標榜自己是創作歌手的,不管是較早一批的周杰倫、林俊杰、王力宏、陶喆等人,或者是後來的許嵩、汪蘇瀧、薛之謙以及李榮浩之流。
他們的藝人生涯中都沒少賣歌。
有的是賣給電視劇做主題曲,有的是歌手朋友向他們邀歌,或者是給同公司的師弟師妹寫歌。
這是隻要在圈子裡混,那就無法避免的事情。
一個所謂的“創作歌手”如果在藝人生涯中,很少給其他歌手寫歌的話,都會被人質疑是否真的是創作歌手,還是立的人設,歌其實是別人寫的。
王力宏其實就一直都有人黑他的創作能力,覺得他的“創作天才”人設是假的,其實不怎麼會寫歌。
而他們的論點,就是在於和他同期出道的周杰倫,寫了幾百首歌,給別的歌手也寫了幾十首歌,而王力宏整個歌手生涯給別的人寫歌只有個位數。
由此可見,一個唱作人如果要被人認可,不僅僅得給自己寫出好歌,還得給別的歌手也能寫出火歌,那才能被當做是真正厲害的唱作人。
比如許嵩和汪蘇瀧,還有李榮浩周杰倫,為什麼他們的創作才華不被質疑,不就是因為他們給別人寫歌,也能寫火!
而現在,葉未央也在這條道路上,勉力前行著。
從為蕭亞倫寫歌開始!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