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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轉換價格=(調整前轉換價格…股息)×原股本+新股發行價格×新增股本增股後人民幣普通股總股本(2�1)
寶安可轉換債券發行時的有關情況是:
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3年期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為%,3年期企業債券利率為%,1992年發行的3年期國庫券的票面利率為%,並享有規定的保值貼補。根據發行說明書,可轉換債券所募集的5億元資金主要用於房地產開發業和工業投資專案,支付購買武漢南湖機場及其附近工地270平方米土地款及平整土地費,開發興建高中檔商品住宅樓;購買上海浦東陸家嘴金融貿易區土地萬平方米,興建綜合高檔寶安大廈;開發生產專用積體電路,生物工程基地建設等。
寶安可轉換債券發行條件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溢價轉股
可轉換債券發行時,寶安公司A股市價為21元左右,轉換溢價為20%左右。
2。票面利率較低
3%的票面利率相對於同期的企業債券利率低了近7個百分點,與國外同類企業可轉換債券票面利率相比也低了1~2個百分點,使寶安公司的資本成本率下降200%。
第三節 敢為天下先精神可嘉,可轉債融資雖敗猶榮(3)
3。期限較短
寶安可轉換債券的期限設計為3年,而其資金投向卻主要是超過3年的中長期專案。若債券到期時未能實現轉股,而資金投入又尚未有回報,發行公司將面臨償還鉅額本金的資金壓力。
4。未規定債券贖回的轉股價格上限
雖然按發行條件,寶安公司有權在最後半年內以每股5150元的溢價贖回債券,但在轉股價格上無上限規定,因此在理論上說,債券持有人在兩年的可自由轉股的期限內,隨公司股票價格上漲所能獲取的收益不受限制。
5。轉股價格的合理調整規定時間限制
按國際慣例,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當基準股票受諸如分紅送股、低價配股、股票拆細與合併等情況下的人為稀釋時,可按既定的規則調整股票價格。但是,寶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設計規定,在可轉換債券發行半年內(即1993年6月1日之前),公司增發新股可按給定的調整公式進行價格調整,而對此段期間以後新發股票的價格調整,發行公告未作說明與規定。實際上,寶安公司在1993年上半年曾派發股利每股元,並按1∶送紅股,按式(2�1),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調整為:
[()元×26403萬股+1元××26403萬股]/(×26403萬股)=(元)
而在1993年和1994年度,寶安公司分紅方案分別是10送7股派元和10送股派1元,其可轉換債券的轉換價格則沒做相應調整。
三、敢於嘗試,雖敗猶榮
寶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設計特點,應該歸因於當時股票市場持續的大牛市行情和高漲的房地產專案開發的熱潮,以及寶安可轉換債券設計者對轉股形勢和公司經營業績過於樂觀的估計。從1993年下半年和1994年起,由於宏觀經濟緊縮、大規模的股市擴容及由此引發的長時間低迷行情、房地產業進入調整階段等一系列的形勢變化,使寶安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在轉股中遇到困難就不足為奇了。
寶安可轉換債券從上市到摘牌,轉換為股票的共計萬股。按每股元的轉換價格計算,轉換為寶安A股691584股,實現轉換部分佔發行總額的%。如此低的比率恐怕大大出乎當初寶安可轉換債券發行決策者的意料,亦與寶安公司經營者的意圖和最初願望背道而馳,毫無疑問,寶安可轉換債券的轉股結果是一個徹底的失敗。
轉換失敗以及由此帶來的鉅額資金的償還帶給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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