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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別異分類是對經驗事實的歸納、分析
墨子不僅僅用名範疇來規定、描述客觀事物的存在狀況,使客觀事物在人的認識活動中有了一種可以把握,可以分析的符號來表徵,而且用類範疇來刻劃客觀事物之間的某種聯絡。墨子認為,不同的客觀事物在某些特徵方面具有相同性,這種相同性表徵了客觀事物的某種規律性的聯絡。透過對這種相同性的認識,可使對複雜紛紜大千世界的認識由個別的、零碎的、雜亂的知識得到一定程度的歸納整理。透過分類別異,認識物件由於一類事物的自我同一及與他類事物的互異,在認識活動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定,使萬事萬物得到了條理分明的簡化,得到一個比較清晰、簡潔的外部世界的圖景。因此,墨子認為,別異分類是對外部世界規律性認識的必經一環,&ldo;立辭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rdo;。 分類別異是指從一類事物具有某種共同特徵這一自我同一性方面來明確各類事物之間的同異區分。要進行分類別異,首先必須明確判別標準,這種判別標準就是認識、實踐的規範。因為只有依據類的判別標準,才能有效地明是非,審治亂,別同異,察名實,所以,墨子在論辯過程中十分強調&ldo;察吾言之類&rdo;。同時,在進行&ldo;以類取,以類予&rdo;的推理活動中,才能保持邏輯的一致性,不至出現邏輯的混亂。&ldo;以類取&rdo;是從大量個別事物中分析它們存在的某種共性,將這種共性作為類的自我同一的判別標準來區分事物,從而得到某種類的概念。&ldo;以類予&rdo;是根據類的判別標準來推斷判定事物的是非。例如,墨子說:&ldo;義不殺少而殺眾,不可謂知類&rdo;。 殺少與殺多都是殺人,當屬不義之類,說殺少是不義,而殺眾為義,從邏輯推理上就違背了&ldo;以類予&rdo;的原則,屬於邏輯混亂。
分類別異的判別標準是一種尺度,一種法,一種儀,因而是進行理性思維活動的基本框架。這種判別標準猶如&ldo;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rdo;。 &ldo;法,所若而然也&rdo;, &ldo;言而毋儀,譬由運鈞之上,而立朝夕者也&rdo;。 有了判斷、比較的標準,察類、知類才有其一致性的基礎,否則是&ldo;狂舉不可以知異&rdo;。 有了類的判別標準,類比推理才有其邏輯的可靠性,&ldo;此與彼同類,世有彼而不自非也,墨者有此而非之&rdo;。 同時,對大量個別事物的認識,就有可能上升到對客觀存在的類的特殊性的認識。
其次,墨子分類別異的方法是建立在經驗材料的基礎之上的,是對感覺到的客觀事物某種特徵相同、相異的一種歸納、分析,並不是主觀臆想。例如,圓以規,是對&ldo;圓,一中同長&rdo; 這一客觀狀態的一種判斷和操作標準,&ldo;今輪人以規,匠人以矩,以此知方圓之別矣&rdo;,所謂&ldo;一法者之相與也盡類&rdo;, 就是這個意思。分類之法雖然可以擇取不同的標準,但法之規定的內容卻都應是客觀事物本身所固有的。例如,我們可用方這個幾何概念作為一種類的標準,那麼我們不管物體是什麼材料構成的,其重量、大小、物理化學性質如何,只要它是方形的,即都可歸於方類。&ldo;若方之相合也,說在方&rdo;, &ldo;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盡類。猶方也,物俱然。&rdo; 由於分類的標準不一樣,則同一種物體可歸於不同的類。例如,一塊圓鐵和一塊方鐵,如果按照幾何圖形來分類,則一塊屬圓類,一塊屬方類。如果是歸屬於這一類的物體,則必定具有符合該類判別標準的基本特徵。例如,四足獸是一個類,那麼牛、馬、羊、狗等只要是4 條腿的動物都具有符合4 足和獸這兩個分類判別標準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