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第2/4 頁)
們將在共同的影響下,團結起來;在這樣的結合下,財產權利與國民自由將不能在他們的手上保持無恙。”——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觀》第28頁。
*意味著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儘管作者們也承認“人民是權力的唯一的合法源泉”。(《文集》第257頁)但他們卻決不希望人民是權力的唯一擁有者。限制*的辦法就是透過對權力結構的設計,做到不讓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杜建國:美國憲法——反*的產物》
權力若主要集中在一個部門中(比如某些州的立法機構)或者不同權力部門的來源都是同樣的,即權力是單一的,那麼當利益一致的多數人民聯合起來而執政後,權力立即就會被他們全部掌握,他們就會利用手中的權力去侵害少數富人的利益。*的原則就是這樣體現著的。為了避免這種局面的出現,制憲者們的巧妙意圖就是將整個權力分散到幾個部門中,每一個部門只能擁有一部分權力,每一個部門的權力來源也各不相同,每一個部門的權力都會對其他部門進行牽制。這樣,即使利益一致者聯合成多數後,他們能夠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個權力的一部分,當他們要貫徹自己的意圖時,其它幾個還未被其控制的部門的權力就會對其進行抵制,使其不能達到危害少數富人的目的,從而使多數人民的統治徒具其表。這就是權力的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分立,就是對原應完全屬於人民的權力進行分立;制衡,就是對原應至高無上的人民的意志(或權力)進行制衡。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原則就這樣在事實上取代了人*權的原則。——《杜建國:美國憲法——反*的產物》
從美國開國元勳那裡,我們看到了不同的聲音——*與反*,*先驅同時也是反*的先驅。
在反對英國、爭取獨立的過程中,他們打出了,“天賦*”、“主權在民”、“人人平等”的口號,而在“組建政府”、“制定憲法”時,卻在制度安排上對這些*理念與內容,進行了限制,使*變成了消極的*,有限的*,形式的*。無論是對權力來源、權力分離與制衡,都有著對*的限制考慮。從而讓國家真正的權力機關與人民離得遠遠。諸如,國會有國議院與參議院,眾院由民選,任期卻只有二年,參院由各州遠出,任期卻是六年,只是每二年改選三分之一。立法權力由兩院分開行使,人民的大多數要受參院富有的少數的制約。總統也是間接選舉產生,人民只能選出選總統的代表。而最高法院法官,任期終身,不受立法權與行政權的制約,絕對獨立。
三、聯邦黨人的狡黠(4…3…2)
因而,美國,雖是名義上的多數人統治的*,而實質上卻是少數人統治的國家。從美國作為最早最大所謂完全的*國家。我們可以看到幾點:
1.由於民眾能力的差異,必然有經濟、政治、文化方面的權力、權利和義務的差異,
因而便會有不同的階層、階級與利益群體。基於有限利益的分配和爭奪,便會形成富貴的少數與貧賤的多數及其之間的競爭、鬥爭與合作。
2.相比富賤的多數,富貴的少數總有管治國家的優勢和能力,也總能在實質上管治
國家。富賤的多數,也總是受富貴的少數管治的物件。
3.*在形式上給予了貧賤的多數參與國家事務的權利,實質上,將管治國家事務
的權力交給了富貴的少數。
4.分權與制衡,主要方面或多數方面是對貧賤的大多數的權力的制約,次要方面或
少數方面,才是對富貴的少數內部的權力的制約。
5.*的形式,雖然便利了貧賤的多數對國家事務的瞭解與參與,但也便利了,富
貴的少數對貧賤的多數的利用和分化。
6.*並沒有改變國家的階級性與國家的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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