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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忠信篤敬四字,餘矢與國民共勉之!日誦於心,勿去於口,蓋是非善惡,為立國之大方針。民之好惡,雖不盡同,而是非善惡,必有標準。大致奉公守法者則為是為善,越禮犯義者則為非為惡。餘願國人有辨別心。人亦有言,文明日進,則由儉入奢,是已。若以貧弱不堪之國,不學他人之文明,而惟學其奢華,是以病夫與壯士鬥也!近歲以來,國民生活程度日高,而富力降而愈下。國奢示儉,古人言之。餘願國民於道德中尤注意於儉德。
總而言之,法律與道德同時並進,則共和之國度,乃穩固而不搖。至國防問題,吾國正在休養生息之時,尚非武力競爭之時。惟餘所切切於心者,海陸軍人以服從命令為義務,以保護人民為天職,各將領誰不知之?而此二者,頗為近日風潮所鼓盪,未能完全收效,是餘統率之責,有未盡也。此後當於精神教育十分注意,以對於人民。
餘故以最誠摯親愛之意,申告於國民曰:餘一日在職,必一日負責!顧中華民國者,四萬萬人之中華民國也。兄弟睦,則家之福;全國之人同心同德,則國必興。餘以此祝我中華民國焉。
第九節對憲法會議之干涉與反對
時兩院議員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於天壇,議決草案十一章一百十二條,提交憲法會議審議。袁世凱恐憲法不利於己,遂爭憲法公佈權,謂“所有之法令,均須經大總統公佈,始能有效”。十月十六日,大總統提出增修《約法》案於眾議院,全文雲:
為諮行事。查《臨時約法》,原為臨時政府而設,自公佈施行以來,於茲已二十閱月矣,其於國家之根本組織,固系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粗具規模;然於國家之政治重新整理,要亦因《約法》施行之結果而橫生障礙。綜計臨時期內,政府左支右絀於上,國民疾首蹙額於下。而關於內治外交諸大問題,利害卒以相懸,得失僅以相等。馴至國勢日削,政務日隳,而我四萬萬同胞之憔悴於水深火熱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種種,無一非緣《約法》之束縛馳驟而來。昨今兩年,各省行政長官之所慷慨建議,各政團之所反覆研求,各報紙之所朝夕鼓吹,大率主張以修改《約法》一端為國家救亡之上策。其時本大總統衡量事變,默察現情,非不知輿論集矢《約法》,幾於異。同聲,顧遲遲未敢附和此議者,誠以民國肇造,大局未寧,設竟猝以增修《約法》為請,在熱心改良政治者,固能諒提案之苦衷,而蓄意傾覆國家者,或將以提案為藉口。是百方隱忍,無論任用國務員之如何困難,任用外交公使之如何困難,制定官制官規之如何困難,締結條約之如何困難,以及釋出保持公安防禦災患各命令,暨有緊急之需用,而欲為臨時財政處分之如何困難,本大總統俱不惜以一身當困難事實之衝,所有竭蹶情形,諒為國民所共見。
夫以吾國幅員之廣漠,人戶之眾多,交通之隔絕,革命而還,元氣凋喪,欲持急起直追之策,以謀閭閻一日之安,縱遇事假以便宜,猶恐有所未逮,何況《臨時約法》限制過苛,因而前參議員干涉太甚,即無內擾外患之交迫,必且窮年累月莫為功,此稍知吾國內情者,亦能悉其病根之所以發生,而亟思有以挽救之者也。本年四月,國會成立,方冀憲法之制定,不久可以告成,《約法》之施行,為期當屬無幾,本大總統年來棘地荊天之痛苦,或可於臨時政府之將終,隨我國民洪水猛獸之奇災以俱澹。乃國會常會期滿,憲法猝難議行,而先舉總統,後定憲法之議一倡,不旬日間,遂有國民選舉會之出現。本大總統衰朽無能,又承國民推重,謬膺中華民國第一次正式大總統之寄,繼續而為公僕,揆諸救國救民之素志,固亦不敢告勞。惟查憲法會議議定之大總統之職權,在憲法未制定以前,暫依《臨時約法》關於臨時大總統之規定等語,推立法者特設此項附則之意,不過以為大總統之職權,在國法上,須有一定,目前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