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3 章 庭前(一)(第2/3 頁)
【大家好,明天我有一個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要開庭,是一個組織賣y罪的案件,被告人有二十多個,所以我們開庭大概要開兩天吧。】
如果被告人不願意認罪認罰,對案件罪名、事實、證據有異議,可能會開得更久。
【我的當事人涉嫌容留賣y罪,她是外地人,之前取保候審,我們一直沒有見面,只是透過電話溝通。明天要開庭了,她今天和家屬一起過來,來跟我們見一面。當面談一下。】
姜海藍一邊說,一邊移動滑鼠從電腦桌面上的資料夾裡找出了本案的卷宗。
這個案子幾十本卷宗,她的電腦上儲存了與她的當事人有關的四五個卷。
【組織賣y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y的行為。】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組織、強迫他人賣y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y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女幹、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給觀眾們科普了一下何為組織賣y罪以及法律規定之後,姜海藍繼續科普,【我的當事人涉嫌的是容留賣y,即她開了一家店,嗯,一家足浴店?提供給他人作為賣y、女票女昌的場所,將以容留賣y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就是字面意思,容留他人在自己提供的場所賣y。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y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姜海藍只是想提前給直播間的觀眾們介紹一下明天開庭的那個案件的“前情提要”和“法條科普”,以免她開庭時忙著寫庭審筆錄——裝卷宗用的——沒空“說話”。
她不知道,她唸的這兩條法條,在天幕之下的各大時空,掀起了怎樣的滔天巨浪。
——
組織賣y罪。
容留賣y罪。
強迫
() 賣y罪。
介紹賣y罪。
……
一連串的罪名,砸得天幕之下無數的人頭暈,忍不住要懷疑自己是不是聽錯了什麼。
不是,天幕上那個國家、那個政府是怎麼回事!
他們是不允許開妓/院嗎??
他們竟然在法律裡明文規定禁止開妓/院,還要追究開妓/院的人的法律責任???
朝堂上的皇帝和文武大臣面面相覷,書院裡的書生們神色茫然,後院的婦女們不明所以,妓/院裡的女郎們滿臉錯愕……
他們不理解。
他們想不通。
大力發展工業,讓小孩唸書,扶持少數民族,在深山裡修路架橋……
這些事情,雖然自己做不到,但尚且在接受範圍內。
畢竟國以民為本,這個道理也喊了兩千多年。
但取締妓/院,這件事是為了什麼呢?
這一條合法經營的產業鏈,從古自今都存在著。
它給朝廷,給一些人帶來了大筆大筆的收益。
文人墨客的詩作中,亦寫下了無數風流韻事。
天幕上那個政府,為什麼會有取締妓/院的念頭?
甚至將其寫進法條,甚至一本正經地打擊著這種行為,把參與其中的人抓起來起訴到法院追究法律責任!
他們喊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他們確實做得足夠好,可也沒必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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