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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字眼已經不再能容納這樣的變化,更好的命名是“矯正機構”,在那裡工作的人被叫作“矯正官”。注意一下新字眼的含義——住在其中的人不是被“懲罰”,而是被“矯正”。事實上,監獄仍然是一個粗魯的地方。美國的監獄可能被描述為“罪犯大學”更好,因為罪犯不是得到了矯正,——在那裡人們變得更壞。然而,其程式被假定為恢復性的。功利主義的理想竟然取得了完全的勝利。
康德的復仇主義
與所有的正統觀念一樣,功利主義的懲罰理論也有反對意見。大多數反對意見實際上是實踐方面的,雖然人們已經對恢復程式付出了努力,但是它執行得還不是很好。例如,在加利福尼亞,為了“矯正”罪犯已經比其他地方做得多了很多,但該州的累犯率仍高於其他大多數州。也有一些反對意見是基於純粹的理論考慮,至少“回到康德去”這樣的考慮就是如此。
康德蔑視“功利主義的蛇行似的兜圈子”,因為,他說這一理論蔑視人類的尊嚴。首先,它讓我們盤算如何利用人來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而這是不允許的。如果我們監禁罪犯是為了挽救社會的安寧,我們就是利用他們而實現另一些人的利益。這違背了“一個人應當從不只是被作為從屬於其他人的目的的手段來對待”這一最高原則。
並且,“矯正”的目的雖然看起來足夠高尚,但實際上只是試圖把人們塑造成我們認為他應當成為的樣子,這就侵犯了他們作為自主地決定他們想成為哪類人的存在者的權利。我們確實有權利透過報復他們來回應其邪惡,但是,我們卻沒有權利試圖透過操縱他們的人格來侵犯他們的尊嚴。
因此,康德完全不同意功利主義對懲罰的證明。相反,他討論了懲罰應當為兩個原則所制約。首先,人們被懲罰僅僅是因為他們犯了罪,而不是別的什麼原因:
法律的懲罰從來不能作為推進其他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從關注犯罪者本人和社會公民的角度來管理,在要任何情況下都一定要施加於因其犯罪而要受懲罰的個人身上。
其次,康德說,根據罪犯的罪惡程度而適當地懲罰罪犯是重要的。輕微的懲罰對輕微的犯罪來說就足夠了,但對於嚴重的罪惡,嚴重的懲罰就是必要的:
第9章 康德與對人的尊重(5)
但是,什麼是公共正義視為原則和標準的懲罰模式和量刑?它只是平等原則,根據這一原則,衡量正義的指標不再傾向於一邊而不是另一邊……因此,它可能說,如果你誹謗了另一個人,你就誹謗了你自己;如果你偷了另一個人的東西,你就偷了自己的東西;如果你打了另一個人,你就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殺了另一個人,你就殺了你自己。這是……唯一原則……能夠確定地賦予正義的懲罰的質和量。
第二個原則無疑將康德引向贊同死刑,因為在回應謀殺時,只有死才是足夠強烈的刑罰。在一個著名的段落中,康德寫道:
假設一個市民社會決定在使所有成員都滿意的條件下解散自己(就像假設居住在一個島上的人,決定分開並分散到世界各地那種情況一樣)。在這個決定實施以前,躺在監獄的最後一個謀殺者應當被處死。應該這樣做是為了讓每個人都意識到他的行為的應得,為了不讓殺人的罪惡再留在人們中間,為了其他所有願意把謀殺的參與者視為對公共正義的侵犯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功利主義觸犯了康德的兩個原則,所以它已經錯了。在功利主義的基本思想中,沒有對罪惡的懲罰應當達到它所應得的總量的限制。如果懲罰的目的是保障一般的社會福利(正如功利主義所說),有時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一般福利透過“懲罰”某個沒有犯罪的人——無辜者來實現。與此相類似,也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一般福利透過過分的懲罰——更嚴重的懲罰可能有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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