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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9日上午,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在唐山市對引起國內外關注的被人稱之為河北第一秘的政治狂人、特大經濟罪犯李真受賄、貪汙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裁定駁回李真上訴,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李真的死刑判決。李真,1962年出生,原系河北省國稅局局長。在1994年至1999年他在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河北省委辦公廳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和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14萬餘元;夥同他人侵吞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人民幣、中興電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摺合人民幣2967萬餘元,李真從中分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70萬餘元。唐山市中
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真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汙罪判處李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真不服,提出上訴。李真及其辯護人主要提出,原審法院認定的受賄事實有的不構成受賄罪;不構成貪汙共犯;有立功表現,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後查明:李真在擔任河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河北省委辦公廳秘書和副主任、河北省國稅局副局長和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人民幣676.6584萬元、美元16.57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814.8164萬元;夥同他人,侵吞中國東方租賃公司河北辦事處辦公款、中興電子公司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計摺合人民幣2967.432785萬元,李真從中分得美元25萬元、人民幣10萬元和價值人民幣51.671萬元的住房1套,共計摺合人民幣270.9874萬元。案發後,從李真處追繳贓款美元41.609307萬元。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李真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絕大部分贓款未退,並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李真勾結他人侵吞巨額公共財產,已構成貪汙罪。本案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核准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於10月6日作出的維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真死刑、以貪汙罪判處死緩的裁定。
引子(2)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原河北省國稅局局長李真受賄、貪汙一案作出的死刑覆核裁定和執行死刑命令,2003年11月13日上午對李真執行死刑。據悉,這是改革開放以來河北省執行死刑的最高階別官員。
2003年11月11日早晨6時,唐山市中院6輛警車魚貫而出……
警燈閃爍,一輛開道警車駛出唐山市中院大門,5輛警車緊隨其後。&ot;這陣仗,多半是法院要去看守所提人。&ot;法院今天提的是河北省原國稅局長李真。
7時15分薊縣某看守所李真被押上囚車
李真被關押在天津薊縣看守所。薊縣看守所位於薊縣郊外,5米多高的灰色高牆外是大片收割後的農田和零星的草地。一條只有4米寬,300多米長的水泥道把看守所和京哈公路(102國道)連在了一起。李真就關押在這裡。
當李真走出監室時,拖著的腳鐐哐當作響,兩旁是荷槍實彈的防暴警察,李真步履蹣跚,神情木然,之後李被押上一輛防彈囚車。李真被押回到唐山市看守所等待執行死刑。
12日是李真的最後一天,有關部門特准許其脫下了囚服,他換上了一身深藍色的西服,頭髮也被梳理整齊,腳踏一雙黑色布鞋,而這雙嶄新的黑色布鞋伴隨這位&ot;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