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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來看看受害人的背景資訊:案件三和四的受害人為無業人員,案件五的受害人為學生,其他人基本都有一份正常職業;她們都是品行端正的本地人,生活平淡,少與人結仇;除案件一和案件六兩位受害人(兩人並不認識)同在冶礦公司工作之外,其餘的皆素不相識,在生活中也沒有任何利益關係,外貌身材也絕對無相像之處,表明她們都屬於低風險的潛在受害人,可以排除使命型作案動機,而更像是一種幻想型和性慾型綜合於一體的連環作案。
然後,再來剖析行為證據:
兇手的作案動機是為滿足某種幻想,而從犯罪過程上看,這種幻想很明顯是基於無法遏制的憤怒和性壓抑,而憤怒又是以虐屍和姦屍的形式來實際呈現的。那麼反過來透過具體分析受害人的行為特徵,能否找出兇手憤怒的根源呢?在這之前,韓印不能迴避一份側寫報告,這份報告是由當年的辦案組和刑偵總局專家組共同完成的,側寫內容如下:
&ldo;兇手估計是1964年至1971年之間出生的,男性,身高169米至175米,本地人或在本地長期居住,有獨自居住條件。此人有較嚴重的性變態心理或者生理缺陷,特別是具有性功能間歇性障礙症,對女性懷有仇恨心態。其性格特徵基本趨向於內向、抑鬱、冷漠,不善交際,孤僻不合群,做事有耐心,做事隱蔽性極強。&rdo;
這份報告的重點就在於它劃分出了兇手的年齡範圍和作案的最根本動機,那麼韓印又是怎麼看的呢?
在整個作案中,奸屍行為是由案件五開始延續至案件八的,其中案件六的法醫報告中未明確強姦結論,那是因為受害人的陰部大部分被兇手割走了,無法確認,但韓印認為兇手一定做過。那麼由這樣的案件特徵來看,兇手似乎真的如上面側寫報告中提到的患有生理缺陷,或者準確點說是性功能間歇性障礙症。這樣的判斷確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兇手因生理缺陷無法與女性建立正常關係,同時又受到女性的嘲笑和侮辱,以至於他的憤怒和性慾望終有一天無法抑制,便以連續的暴力方式展開對女性的報復和折磨。
而案件五之所以成為奸屍行徑出現的分水嶺,是因為受害人年僅9歲,身體尚未發育完全,女性特徵不明顯,令兇手面對女性的心理壓力有所緩解,從而喚醒他一直以來壓抑的性慾望,並成功完成幻想到實踐的轉化,隨後他信心恢復,雄風大振,直至停止作案。那麼時隔十幾年的今天,因為壓力或者挫折,他的生理障礙症狀又出現,這有可能是他重新作案但不伴有奸屍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
此外,兇手的另一個標記性動作,似乎也能佐證這種分析:
美國fbi行為分析專家透過對數起系列強姦案的總結和歸納,將強姦行為大致分為四種型別:重獲權力型、盤剝型、憤怒型、施虐型。施虐型又可稱為憤怒興奮型,生理功能障礙是它的促成原因之一,如本案羞辱性地暴露受害人私處,對屍體瘋狂地捅刺,實質上是一種代替無能性器官插入的方式。
既然明確了根本性的作案動機,所對應的年齡範圍就相對容易確定一些。綜合一系列作案動作,兇手具有一定的沉穩性,有一定的閱歷,同時也表現出了相當的衝動。如此應把他劃為一個成年人,而他又不是特別成熟。如上面側寫提到的,兇手初始作案處於25歲至30歲這麼個年齡段還是比較恰當的,當然前後總會有些出入,但理論上出入不會很大。
韓印先研究了受害人,然後又以行為剖繪解決了作案動機和年齡範圍,接下來他要試著從組織和社會模式分類的角度,進一步明確兇手的人格特徵:
縱觀整個案件的特徵,本案兇手很明顯屬於介於有組織力和無組織力之間的一個混合型別。特點就在於作案前後組織力很強,計劃很周全,行動很謹慎,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