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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及時予以糾正。 。。
女教師揮鞭抽打學生�維護清白我怒上法庭(7)
原告代理人:石野、鄧世祥是我集團下屬《南方都市報》的工作人員,所以,本案採訪、寫作並發表關於金雁學校學生蔡朝林被體罰事件及文章,是石野、鄧世祥履行職務的行為,因此,依據《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以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的若干問題意見當中的有關規定,那麼在原告,被告的資格問題上,反訴人只應將《南方日報》報業集團,也就是我的委託人列為被告,而不應當將石野、鄧世祥列為本案的被告,因此,我們請求法院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被告的主體資格作出正確的審定。 旁述:金雁學校狀告《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究竟是為了什麼,你們的訴訟有什麼請求? 反訴人邵海強:我們的訴訟請求主要有幾項,第一項是要求他必須馬上停止對我們名譽的傷害,同時要求在《南方都市報》頭版以不少於三千字的文字澄清事實,這是最主要的。第二個請求是請求他對我們學校和我們人格受到損害的當事人進行名譽損失、精神損失的賠償。主持:你的訴訟請求賠償有沒有什麼依據。 反訴人:因為《南方都市報》連續五、六篇文章對我們名譽造成損害,還是很少見的,因為他損害的程度比較深,第二是影響的面比較廣,因為《南方都市報》是全國發行的,不但在國內,而且影響澳門,影響範圍之廣,所以構成對我們損害程度相當深。 旁述:而《南方都市報》記者石野起訴金雁學校,也提出了幾點訴訟請求,其中有名譽損失
費等有關損失的賠償。 原告石野:我們索賠的一定數額,不是我們的初衷,更不是我本人的目的,純屬正常程式。如果法院依法判決我贏了,領到一定數額錢的話,我首先會把其中一部分給小朝林,資助他重返校園;所有剩下的錢我會無償捐給希望工程,以幫助更多的失學兒童得到上學的權利。旁述:新聞媒體對社會上的不良現像,行為進行輿論監督,這是人民賦予的權利,但各大媒體搞批評報道麻煩也就隨隨而來,媒體的批評報道難搞。 主編:對,現在不但是難的問題,一搞就告,這個情況是比較普遍的,很多時是糾纏,具體的事情性質他也沒有辦法否認,他就會抓住一點很小的,甚至是無理取鬧也好,我們也曾經碰過這樣的情況,對方放出這樣的風聲,反正我不想贏這場官司,我就是花多少錢賠進去玩一把,跟你製造一個工作上的不順利,因為打官司要花時間,花精力。 甲:記者採訪批評報道,並不是為了迎合某路人,也不是惡意的將批評對像整死。乙:而是有利於社會進步,有利於被批評對像改正錯誤,這就是記者採訪批評報道對像的基本出發點。 甲:像這宗由批評報道引發的連環官司,也引發了我們做更深層次的思考。 乙:如果《新聞法》早日頒佈,記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也許會減少很多不必要的民事糾紛。 甲:因為社會在進步,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逐步加強,依法辦事將成為時尚。 乙:從法律程度看,這名譽侵權官司還有待時日才能做出判決。 甲:法院的判決結果怎樣,我們珠江檔案會及時告訴朋友。 因為害怕老師再次打他而失學在家的小朝林,終於有學校願意無條件接收他。7月19日上午,廣州芳村區桃李小學關校長几次致電我,稱可以為小朝林提供免費上學的機會。 關校長稱,他和學校其他負責人看了本報有關小朝林的報道後,深表同情,學校決定,如果小朝林願意到桃李小學上學,會給他減免學費(每學期500元),如果需要住宿的話,則給他減免住宿費,至於這種優惠能夠維持多久,則要視蔡父的經濟情況而定,如果一直很困難,就會一直減免。桃李小學是芳村區惟一一間社會力量辦學的學校,帶有公益性質,主要是響應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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