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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分得的戰利品數目更相當可觀,因此農民尤其是無產者紛紛志願參軍。
3士兵服役期的延長
在公民兵制度下,士兵服役是義務,羅馬公民戰時服役,平時則解散回家種田。只要跟鄰邦處於和平狀態,就不需要存在軍隊。共和早期,戰爭規模小且在家園附近作戰,軍隊一般夏季出戰,秋冬春返回家園生產。雖然國家規定17至60歲的公民均有義務承擔軍役,實際上參加過16次(或20次)出征即可免役;倘是騎兵,只需服役10次。這樣一來,羅馬公民往往未入中年便已解除軍役。公元前3 世紀後,長期對外擴張戰爭,軍團不能每年解散重建,要求士兵長年離家服役,但在布匿戰爭期間平均服役年限也只7 年。而募兵制實行後,士兵服役年限增加到16年。與此同時,馬略的改革措施規定老兵服役期滿後可以從國家分得一塊份地作為補償。先前佔有土地方可服兵役,現在要想獲得土地就必須先服役,服兵役卻成了獲得土地的前提。這正表明馬略的改革措施是獨立小農破產的必然結果。
雖然馬略建立的是一支職業軍隊,但還不能認為是完全意義上的常備軍。後來奧古斯都在此基礎上建立起正式的常備軍。
4羅馬軍團的再改革與發展
為了使軍隊更加機動靈活地作戰,馬略對羅馬軍團組織又加以改革,建立了聯隊制的軍團結構。聯隊是介於軍團和中隊之間的組織,每個聯隊為600 人。每個軍團建有10個聯隊,共6000人。
每個聯隊轄3 個中隊,每個中隊200 人。兩個百人隊(各為100 人)組成一個中隊。聯隊制的特點是每個聯隊能夠單獨執行作戰任務,獨立進行軍事活動,因而更富有靈活性。聯隊士兵一律為重灌步兵。每個軍團還配備有一定數量的、來自同盟者或行省的騎兵和輕裝步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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