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談判(第1/3 頁)
華影的總裁辦公室裡,《大業》導演黃健興忿忿不平地說道:“這個林飛工作室,是誰給他們的勇氣,僅憑兩首曲子,就要百分之一的票房?”
“其實按照票房推算,《大業》我們預估的票房不會超過四個億,按照百分之一的票房分成…四百萬不到,買這兩首曲子…”法律顧問潘然算了算,“其實也不是特別貴。”
“咳咳,”華影掌門人韓三屏打斷了他,“可是這壞了規矩。我做製片這麼多年,就沒有見過電影配樂可以參與瓜分電影票房的,連聽都沒聽說過。”
“這個林飛工作室,這麼難搞?”導演黃健興一頭霧水,自從這部電影立項以來,眾多明星都把他的電話打爆了,哪怕是一個路人,也有好多人爭著要演。
“他還有一部《小鞋子》正在上映,要不…”法律顧問潘然做了個卡脖子的動作。
“我估計沒啥用,”市場部的負責人張浩搖搖頭,“且不說《小鞋子》這部戲的三觀極正,我們師出無名,況且林飛這部戲的版權早都賣出去了,商業上根本打擊不到他。”
“不至於,不至於…年輕人嘛,恃才傲物也很正常,”韓三屏擺擺手,“《小鞋子》是部好電影,連上面的大領導都誇過,不要隨便行動。”
“這件事情,終歸是版權糾紛,”法律顧問潘然出了個主意,“其實我們也可以先拿來用著,後續他們若是要上法院,和他們慢慢打官司就是。”
“可惜他們是國內的工作室,還已經把這兩首曲子的版權給註冊了。”潘然嘆道,“不然他們連官司都沒機會打。”
畢竟,林飛的前世,某電視臺作為華夏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可以使用其所有音像製品。
與華夏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過版權代理協議的外國組織,每年可以拿到一筆授權金,電視臺只要交錢給協會就可以了。
而沒有加入外國著作權代理組織的公司和個體,視為未在華夏發行,華夏實行出版物審查制度,未經代理的出版物屬於違法。
也就是說,電視臺使用的外國歌,有代理的就是給過錢的,沒代理的就是無法追究的。
對於潘然提出的“先斬後奏”,韓三屏表示反對,“《大業》是行業標杆,這種事情不太合適。”
黃健興:“要不咱們就別用這兩首了。”
韓三屏苦笑道:“晚了,要是前兩天還有機會這麼做。昨天大領導路過我那邊,詢問《大業》的準備狀況,我手上沒別的拿得出手的東西,把這兩首曲子給大領導聽了。大領導很滿意。”
眾人面面相覷,這下捂不住了。
韓三屏思索了一會兒,拿出一張紙條,寫了一個數字遞給法務潘然,“票房分成是不行的,沒有那個先例,這個數字可以談。”
“直接和那個林飛談,這個姓陸的小妞不好對付。”
林飛此刻正在與虞雨晴討論安西教練的扮演者,按照林飛的本意,這個角色其實很難演,一不小心就會顯得過分滑稽,只有像王天林這樣的大佬氣質才能把控住。
可惜王天林年紀大了,身體也不大好,偶爾在電影裡客串一下鄧伯還行,但是讓這位娛樂圈活化石地位的常青樹,跟劇組長期拍攝,那是不可能的。
王天林可謂是港臺電影的教父級人物,導演、編劇、監製、演員,一直在電影圈活躍了半個多世紀,一生製作了五百多部影視作品,對許多演員和導演都有提攜之恩。
對了,他兒子比他還有名,叫王晶。
“林大哥,你覺得王剛如何呢?”虞雨晴問道。
“王剛,嗯,也是不錯的人選。”林飛覺得這個老戲骨肯定沒問題。說起來在林飛的前世,他也在電影《大灌籃》中出演過。
這時林飛的電話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