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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佈&ldo;三世一身法&rdo;,以此鼓勵開墾荒地。也就是規定新墾生荒地,可傳三代,而後歸公。開墾熟荒地,開荒者本人享受一生,死後歸公,但該措施收效不大。因為隨著歸公期限的逐漸到來,土地就會重新變為荒地。因此,政府在743年頒布&ldo;墾田永世私財法&rdo;,即根據身份地位,開墾一定數額的土地可永久私有。身份最高的貴族可開墾500町步,普通農民可開墾10町步。結果這一措施推動了土地私有化的迅速發展。
貴族、寺院利用權勢和錢財,強行圈佔荒地,驅使自己所有的奴婢、附近的班田農民以及逃亡的農民或奴婢進行大規模開墾,並在開墾的土地上修建住宅和倉庫,這些建築稱為莊家或莊所,管理者稱為莊長,他們管理的墾田稱為莊或莊園。除墾荒外,各級貴族及寺院還利用買賣或霸佔的方式,將附近班田農民的口分田或墾田納入自己的莊園內。最初莊園大多委託莊長管理,也有領主直接經營的莊園,但大部分土地出租給附近班田農民耕種。雖然莊園的出現使得國家土地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轉化,但當時仍保留了國家土地所有制的殘餘。例如領主要向國家交納田租,莊民也要向國家交納庸、調,另外國家的檢田使和徵稅使等各種&ldo;國使&rdo;有權進入莊園進行檢田、收租和徵調勞力。
為維持國家財政,政府除加強對國司、郡司徵收租稅的監督力度外,823年在太宰府設公營田,879年在畿內設官田,僱傭農民耕種,收取地租,以增加財政收入。不久,各行政機關也擁有單獨財源的諸司田,天皇具有敕旨田,並以賜田的名義賞給皇族。儘管朝廷在10世紀初頒布整理莊園令,取締那些非法出現的莊園,試圖阻止土地的私有化,反而推動了公認莊園的增加。另外,政府對國有土地的政策也改變方針,讓國司承包其管轄地域的租稅,強化了國司對地方的統治權。而國司也將土地分包給有實力的農民‐‐&ldo;田堵&rdo;,由這些農民承擔特定土地上的租稅。由於這種財政體系與律令體制下的財政體系不同,所以大化改新以來的&ldo;律令國家&rdo;也變成了&ldo;王朝國家&r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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