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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就已經形成了。只有維辛斯基的精彩學說是趕在一九三七年提出來的。然而它當時僅下達到偵查員和檢察長,是為了堅定他們的精神,至於我們這些局外人,又晚了二十年才知道‐‐當它在報紙文章的從屬句子和次要段落裡當作一件早已周知的事情挨罵的時候,我們才知道。
原來,在那人們記憶中陰森恐怖的一年,安得烈&iddot;亞努阿里耶維奇(很想訛念為亞古阿里耶維奇)&iddot;維辛斯基在他的一篇馳名於專業界的報告中,根據極端靈活的辯證法精神(無論國家的公民,以及現在的電子機器,我們都不許可按這種辯證法行事,因為對他們說來早就縣縣不是就是不是),指出人類永遠也不可能判明絕對真理,而只能判明相對真理。由此他邁出了兩千年來法學家們所不敢走的一步:那麼可見偵查和審判所能查明的真相,也不可能是絕對的,而只能是相對的。因此,在簽署死刑判決時,我們反正永遠也不可能絕對地確信,我們所處決的一定是有罪的人,而只可能是某種程度上接近有罪的人,在某種假設上、在一定意義上有罪的人。也許維辛斯基本人當時對這種辯證法安慰的需要並不下於自己的聽眾。從檢察長席上叫嚷&ldo;把所有的人都當作瘋狗槍斃&rdo;的時候,他這個既兇惡又聰明的人心裡明白,被告是無罪的。很可能,他和布哈林那樣的馬克思主義辯證法大師都曾抱著極大的熱情致力於為法庭上的謊言進行辯證法的修飾:布哈林覺得,如果連個罪名都沒有就死掉,未免太愚蠢、太窩囊‐‐他甚至需要找到自己的罪過!而對於維辛斯基來說,感到自己是一個邏輯家總比感到自己是一個露骨的下流坯更愉快些。
由此產生一個最實用的結論:尋找絕對的罪證(罪證都是相對的)、無疑的證人(他們可能說得不一致)是白費時間。至於相對的、近似的有罪證據,偵查員不用罪證也無須證人,不必走出辦公室,&ldo;不僅依靠自己的才智,而且依靠自己的黨性感覺、自己的道德力量&rdo;(既依靠睡足了、吃飽了和不捱打的人的優越性)&ldo;和自己的性格&rdo;(下毒手的毅力),也能夠找到。
當然,這一套理論比拉齊斯的指示要雅緻得多。但本質是一樣的。
只是在一件事上維辛斯基不夠徹底,離開了辯證邏輯:不知為什麼他同意子彈依然是絕對的……
這樣,先進法學的結論,沿著螺旋形的發展軌道,又回到了古希臘羅馬前的或中世紀的觀點。像中世紀的劊子手那樣,我們的偵查員、檢察長和審判員一致同意把受偵查的人的招認看做是有罪的主要證據。
然而,樸拙的中世紀為了退出合意的供認,採用了戲劇性如壯觀手段:拷問架、輪子、火盆、鋸齒杆、插木橛子。在二十世紀,有了發達的醫學和不少的監獄經驗,認為利用這種強烈手段&ldo;加溫&rdo;是多餘的。在大規模應用時‐‐是累贅的。並且除此以外……
除此以外,顯而易見的還有一個情況:史達林從來也不把話說死,總是要下屬們自己去領會,他則給自己留下後退的狼窟,好去寫《勝利沖昏頭腦》。對成百萬人進行有計劃的摧殘,畢竟是人類歷史上的創舉,不管自己的權力多大,史達林對於成功還是沒有絕對的把握。在巨大的材料上作試驗比在小材料上情形可能不同。但一九三七年和一九三八年的中央通令中有過關於&ldo;施加肉體影響&rdo;的指示。在任何情況下,史達林始終應當披著天使般純潔的法衣。因此,應當設想並沒有開列過刑訊和凌辱方法的情沖印發給各個偵查員,而只不過要求每個偵查處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供指定數目的全部招認了的家兔。只不過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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