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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濟領域,廢除貴族私有的土地制度和部民制,將全部土地和部民收為國有,使之成為公地、公民。將全國人民以戶為單位編入戶籍,同時編制徵收租稅的帳簿,戶籍每六年編制一次,帳簿每年編制一次。編入戶籍的公民,不論有無職位、良賤、男女,均分給口分田。良民男子每人兩段(約兩千平方米),良民女子為良民男子的三分之二,官奴與良民男女相同,私奴為其三分之一。口分田每六年重新收授一次,不能買賣,受田人死後一律交回其田。另外還有需交納租稅的位田、功田、賜田和免除租稅的寺田、神田、職田等,永久擁有的宅地和園地可以自由買賣。
在租稅方面實行租、庸、調、徭役制,即規定得到口分田的公民每年必須向官府交納田租,每段土地交稻二束二把,大約相當於收穫量的百分之三;作為庸的徭役,規定二十一歲到六十五歲的男子、即所謂的正丁,每年需到京城服役十天,如果不能服役則交納代替物品,每天納布二尺六寸;調是徵收一定數量的地方土特產品,例如絲綢、生絲、綿布、海產品等;徭役是地方官府所徵,規定正丁每年六十天。其他年齡段男子的庸、調、徭役相應減輕。除此之外,公民還有從事京城建設的仕丁、僱役或服兵役等義務,雖然能免除租稅,並支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需自己承擔往返的路費,服兵役需要自帶武器和口糧。因此,對農民來講,也是幾項沉重的負擔。
在身份制度方面,全體人民被劃分為&ldo;良民&rdo;和&ldo;賤民&rdo;。良民除被稱為&ldo;公民&rdo;的農民外,還有作為統治階級的皇族和大小貴族,以及比公民身份低的品部和雜戶。品部和雜戶是一種半自由民,具有特殊的手藝,在官府的工場裡生產手工藝製品。&ldo;賤民&rdo;是指那些律令體制下仍沒有得到解放的奴婢,其中包括守護天皇陵墓的陵戶、為官府服務的官奴以及在貴族家服務的私奴,但這些沒有人身自由者的數量並不多。
由此可見,從聖德太子開始實施的一系列改革措施,經過長達一個多世紀的時間,終於在日本建立了一整套較為完善的、以天皇為最高統治者的中央集權式政治體制,構成其基礎的是以班田收授制為中心的公地公民型經濟基礎。
第四節 莊園與攝關政治
一、 奈良時代的社會
年,天皇朝廷遷都奈良盆地北部的平城京,至到794年遷都京都的平安京,這一時期在日本歷史上被稱為&ldo;奈良時代&rdo;。
為有效地治理所轄區域,聯結中央和地方的交通體系建立起來。以京城所在的畿內為中心,修建了通往地方七條各國司所在地‐‐國府的官道,每16公里設一驛站,為往返京城與地方的官員提供方便。另外,在國府與郡司所在地‐‐郡家之間也修建了寬6‐12米的道路,推動了各地的人員往來和經濟交流。
早在七世紀後半期的天武天皇時就出現了政府鑄造的&ldo;富本錢&rdo;,是日本歷史上最早的錢幣。708年,武藏國將該地冶煉的銅獻給朝廷,政府為此改元&ldo;和銅&rdo;,並模仿唐朝貨幣的式樣鑄造&ldo;和同開珎&rdo;的錢幣。其後不斷鑄造,到十世紀中期共有12種型別的錢幣,稱為&ldo;本朝十二錢&rdo;。為推動錢幣的廣泛使用,政府甚至頒布《蓄錢敘位令》,即用賜封官位的方式鼓勵存錢。但除京城一帶外,仍然是以物物交易為主。儘管如此,因鑄造錢幣以及建築宮殿、官衙、寺院以及軍事裝備的需要,採礦業在奈良時代有較大的進步。中央政府專門設定典鑄司、鍛冶司、造兵司等管理機構,將採礦業置於國家管轄之下。當時被開採的礦業資源主要有美作、備中、備後、近江的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