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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秀珠及其兒子曾偉裕)共有房產。
就這樣,從1996年10月15日城東派出所出具死亡證明,到陽江市公證處、市房管局、市某建築公司等職能部門,孫只用短短的兩天時間迅速辦理好了有關房產繼承手續。
獲悉以上令其震驚不已的詳情後,曾傳耀趕緊跑到其戶口所在地‐‐陽江市江城區漁洲派出所,找到派出所領導講明瞭有關情況,並懇求對方證明其夫婦的生死問題。漁洲派出所領導在驚奇之餘,覺得事不宜遲,趕緊派人作深入調查,在鐵錚錚的事實面前,他們迅速出具了一份&ldo;曾傳耀出生於1928年9月12日,老伴許秀英出生於1928年7月2日,兩人仍然健在&rdo;的證明。同時,曾長期工作的單位陽江物資回收公司亦出面作了有關證明。
曾傳耀強烈要求城東派出所、陽東市公證處等有關單位立即改正錯誤的有關證書,並一再要求陽東法院解封其被錯誤查封的房產。
同一天,即1998年6月10日,陽江市公證處終於在出具的&ldo;關於撤肖(96)江證內字第211號證書的決定&rdo;上稱,&ldo;經查,本公證處出具的(96)江證內字第211號公證書,因當事人提供假證據,隱瞞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決定以予撤銷。自即日起該公證無效。&rdo;
6月22日,城東派出所經過認真調查後,趕緊重新出具了一份證明,內稱:&ldo;我所於1996年10月15日出具的曾傳耀、許秀英的死亡證明,現經查實曾、許兩人仍健在,原出具的曾傳耀、許秀英的死亡證明與事實不符,特此更正。原證明作廢。&rdo;緊接著,陽江市房管局立即宣佈他們以前為孫秀珠所頒發的房產證作廢。
上述單位的負責人均就他們的&ldo;失誤&rdo;向曾傳耀及其老伴作了口頭道歉。
但是,對於&ldo;死而復生&rdo;的這對七旬老夫妻來說,僅有口頭道歉就能慰藉他們心靈上的苦痛嗎?
1998年9月,當我前往陽東縣人民法院採訪曾傳耀家產被查封一事時,卻沒想到遭到對方的百般阻撓。辦公室一位工作人員先是說有關負責此案的法官不在;後又稱我的記者證不一定能表明我的記者身份,要求我出具由省高院特發的採訪介紹信。在我的再三交涉下,法院終於勉強同意接受我的採訪。
隨後,院方找來了該法院經濟庭負責處理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員。對方說:我院是在接到陽東大溝信用社起訴孫秀珠借貸10萬元人民幣逾期不還後,才根據其申請,按照有關法律程式查封了其房產,隨後依據有關程式準備委託市拍賣行拍賣房產還貸。我們都是按法律辦事的。後來曾傳耀跑到法院交涉,聲稱他和老伴亦是房屋的共同繼承人,法院不應查封他們與孫所共有的房產。我們認為,只有依據房管局的房產證,才可明確是誰的房產。隨後,曾又將此事起訴到江城區法院,並向陽江市有關部門反映。城東區法院認為曾傳耀夫婦對房產有共同繼承權,要查清後再執行。後來,根據有關財產分割情況,我們決定只執行應屬孫的那一部分房產。
我問道:你們當時查封房產的依據是什麼呢?就憑孫秀珠所出示的房產證嗎?對方理直氣壯地答道:差不多是這樣。我在出示了1996年陽東法院所公開的民事判決書後,又問:&ldo;1997年5月份,孫曾以與曾傳耀夫婦共有的國土證及其個人立下的授權書,付予黃某抵押借款,後法院判決其無效,同時,孫亦在庭上再三聲稱抵押的房屋屬其丈夫與公婆共同建造;曾國強死後,房產證亦非其獨有,這在你們法院所出具的判決書上寫得清清楚楚,也就是說,法院在執行有關事宜時,應該清楚地知道,房屋產權應是孫與曾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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