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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要求據此建立起來的真相與和解委員會必須&ldo;對受害者友善&rdo;,以恢復受害者作為人和公民的尊嚴。但它的一個重大缺陷在於,罪犯的申請一旦批准立即給予大赦,而委員會要到程序開始幾年後向總統遞交《報告》的時候才能就受害者的問題提出建議。總統同意後,再把意見提交議會;然後議會建立一個特別委員會討論這些建議。議會透過委員會的建議後,受害者才有希望得到賠償。可惜這個過程非常漫長,結果真相委員會成立後的三年內沒有批准一項賠償,而罪犯卻一個接一個得到大赦。我們不難理解找到委員會的受害者的不滿和怨氣,也可以理解有些人對委員會的激烈批評和諷刺挖苦,說我們宣傳的&ldo;對受害者友善&rdo;實際是對罪犯友善。
我們委員會也對法律的這個方面表示了不滿。結果,在1998年10月29日向總統提交《報告》的時候,20萬名左右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認定的受害者得到了所謂的&ldo;緊急過渡救濟款&rdo;。這筆緊急救濟標準統一,一般每個受害者最多得到2000蘭特(330美元)。
除緊急救濟外,我們在《報告》中還建議,國家應該支付&ldo;個人賠償金&rdo;。我們希望,所有受害者最終都可以得到每年23000蘭特(3830美元)、持續6年的賠償金。我們估計國家總計要支付29億蘭特(477億美元)。撰寫本書時,政府共撥出相當於此數五分之一的預算,分三年支付。
我們的個人賠償金建議引起了幾個問題。能不能給痛苦設定一個價錢?在國家金庫緊張的情況下,國家是否能支付得起這筆錢?如果種族隔離本身如五位高階大法官所譴責的那樣,是對人權的嚴重違反,是對人類的犯罪,那麼是不是每一個遭受這一邪惡制度之苦的人都應被認定是受害者呢?這一切中的公平何在?那些被強制遷徙的人怎麼辦?還有那些因為接受劣等教育而終生受損的人、那些由於種族原因沒有得到足夠的資金而罹患本來很容易預防的疾病的人,怎麼辦?我們根本列舉不完。
委員會中沒有人懷疑,法律在限定違反人權行為的含義時,是有一定武斷性的。但是,立法部門顯然感到有必要將處理的問題控制在可以應付的範圍之內。賠償本可以追溯到遠遠早於1960年的時期,比如到1948年,即國民黨首次掌權,開始進行瘋狂的種族主義立法,試圖透過有系統地剝奪大部分南非人的基本人權,使他們在自己的國土上淪為二等公民的時候。然而,我認為議會的決定是極為明智的,為我們完成任務提供了一個合理的機會。它也保證了避免整個國家長期被處理過去之事牽扯精力,不得脫身,最終影響和平過渡程序。
我們也根據同樣的道理向政府建議,應實行我們所說的受害者&ldo;封閉式名單&rdo;,只有向委員會提出申請的受害者,才有資格得到賠償金。我們指出,大規模宣傳活動已經使人們瞭解自己有作證的機會,而得到賠償的人應該是那些確實作過證或者提交了陳述的人。如果在無法估計究竟有多少受害者的情況下政府就承諾給予賠償金,局面可能難以收拾。
任何人都沒有對賠償的重要意義抱任何幻想。司法部長杜拉赫&iddot;奧馬爾領導了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他在我們提交《報告》後的辯論中正確指出,我們是一個受害者的民族,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是一個倖存者的民族。他還建議考慮給予集體賠償,因為有時受到更大傷害的不是個人而是群體。大部分理智的人都會同意他的觀點,但是我堅持認為,應盡一切可能保證有權得到個人賠償的人不被遺漏。畢竟,他們已經放棄了損害賠償的訴訟權利,不能讓他們再作出過分的犧牲了。
我們委員會的人往往對來到我們面前的人備感慚愧,因為他們的期望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