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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常州、鎮江、湖州、嘉興六府,官田分佈最為集中。據明太祖在位後期的統計數字,上述六府耕地面積僅佔全國4,而繳納田賦數額卻佔到全國的22,其中蘇州府的畝平均賦額是全國的82倍。而官府對官田的管理只重賦額,對由何人耕種並不關心,因此耕種官田者事實上幾乎等於擁有土地所有權,可以買賣、轉佃。在時人看來,這些土地並非朝廷之田,只是一類特殊的重賦田。在不斷的買賣、轉佃之下,官田頻繁轉手,簿籍混亂,賦額大量積欠。政府被迫逐步採取改革措施,減輕官田所有者的負擔,即在不減少田賦總額的前提下,將官田重賦的一部分轉移到當地民田上面,稱為&ldo;扒平官民田科則&rdo;,這實際上等於承認了官田的私有化。萬曆以下,官、民田的分類逐漸消失,各地官田相繼轉化為普通的民田。
屯田‐‐明朝屯田數量很大,有軍屯、民屯、商屯等區分,均屬國有,而以與衛所制度結合的軍屯最為重要。明初屯田管理較好,基本解決了軍隊供給。中期以下,衛所制趨於瓦解,軍士大量逃亡,屯田或是荒廢,或是為軍官侵佔盜賣,十去五六。對一些瀕於荒廢的屯田,各地往往召百姓佃種、頂種,有的地方還允許耕種者&ldo;永遠管業&rdo;,屯田已是名存實亡。崇禎時規定屯田無論軍種、民種,一律按民田標準徵稅,等於完全將屯田廢除。後來到了清朝,除在邊疆和漕運沿岸保留少量屯田外,絕大部分明朝的屯田都隨著衛所併入州縣而轉化成了民田。
莊田‐‐明朝的一種大土地所有制形式,兼具國有、私有雙重特點。其中包括皇莊(皇帝莊田)、王府(宗室)莊田、勛貴莊田、寺觀莊田等種類,主要分佈在北方。其來源大部分為皇帝撥賜的官田,可以世襲佔有,但不得買賣,有時還由朝廷設立機構代為經營,因此具有國有性質。但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是從民間侵佔、購買或接受投獻所得,仍可轉賣。明朝後期,貴族捲入土地買賣的趨勢日益嚴重,往往違制賣掉欽賜的官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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