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1 章 刑庭(六)(第2/4 頁)
“原則?”李昉不解。
趙普笑了笑,“你忘了?之前姜海藍提到過的: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
【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也稱為“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當事實無法查清時,應依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進行判決。】
姜海藍當時是這麼說的。
李昉恍然大悟,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某個事實,該事實又不利於被告人,那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就不能認定被告人做了這件事。
天幕上的法律從業人員可是經常說……
趙匡胤道,“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沒錯。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理,案件事實不清楚,證據不夠充分,那就不能認定有罪,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趙匡胤神情嚴肅,程序正義……嗎?
雖然他不是很能理解,但天幕上那個國家實行所謂的“程序正義”,必然有他們的理由。
只是這個理由……
或許又是他不喜歡的吧?
天幕之上,兩位法官問完了問題。
石守信眯了眯眼睛,“這就是他們的‘人權’嗎?”
看那個世界看了那麼久,對他們的政策、規定、法律等也算是有了一些瞭解。
他們的政府看重百姓,不拘男女,不看老幼,不分種族,不介意貧賤或富貴……
只是瞭解歸瞭解,天幕之下的很多人,尤其是自詡為上等人的一群人,是不會理解的。
甚至厭惡與憎恨。
並萬般慶幸那樣一個政府只存在於天幕之上。
本世界愚昧的百姓就算有些不安分的念頭,也沒有能夠反抗他們的力量。
——
法庭調查之後,是法庭辯論。
曹俊楠手中拿著量刑建議,從第一個被告人開始。
“……被告人xx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
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賣y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節: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
“……組織賣y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xx年,並處罰金人民幣xx萬元;……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有期徒刑x年x個月;……非法拘禁罪,建議判處有罪徒刑xx年;……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xx年,並處罰金xx萬元。”
“被告人xxx的行為……”
曹俊楠一個被告人接一個被告人,念出了檢察院對他們的量刑建議。
罪名和起訴書指控的一致。
建議判處的刑罰倒是和庭前拿來給被告人們看的認罪認罰具結書上所寫的不完全一致。
——當然了,不願意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人自然要將認罪認罰所減的部分加回去。
被告人和辯護律師都在認真聽公訴人宣讀。
姜海藍的書寫速度實在是快,她在她的筆錄上記下了每一個被告人的量刑建議。
【這可是一個開了兩天庭的案子,我的筆錄要是隻有短短兩三頁,我可實在是不好意思裝訂到卷宗裡,交到法律援助中心去。】
她的援助案件筆錄,可是被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汪主任特別誇過的。
姜海藍寫著寫著,忽然想到了什麼,順便在腦子裡對直播間的觀眾們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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