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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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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的理論,婦女按角色劃分,分成為人女、為人妻、為人母三種。由於不同角色所承擔的責任、享受的權利不同,在分析和探討明代婦女法律地位時,應從為人女、為人妻、為人母三個不同角度,探究她們的法律地位。但由於為人妻、為人母都是指已婚婦女,而且明代法律對為人母的權利的規定不明晰,所以本文將籠統地分為未嫁女、為人妻兩種型別。

一、明朝法律對婦女權益及地位的界定

(一)在室女的法律地位

中國古代凡女子在父母家,尚未適人者,即稱之未嫁女,又稱在室女。關於未嫁女的名分,受男尊女卑觀念的影響,未嫁女在家服從祖輩、父輩,即“未嫁從父”;另一方面,又受“長幼有序”的倫理影響,同輩中年長之女(姊),不僅對年幼之女(妹)享有相對較高的地位,即使對年幼之男子(弟),有時也有優勢。正如趙鳳喈所言:“中國的禮教,素重視倫常,而‘長幼有序‘,即五倫之一。故女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雖較同輩男子為卑遜,而長幼之名分,仍然保持。”'5'(P8―11)明代對於“諸毆兄姊者”判刑較重,與唐宋律相似。可見,明代為人女的法律地位,首先是服從父輩,而在同胞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長幼之序”劃分其地位的高低。

1、在室女的財產繼承權

在我國古代社會,未嫁女按照“長幼有序”的倫理,確定了她們的名分地位,但是在財產繼承權上,未嫁女不再享有“長幼有序”的特權。因為以男權為中心的封建社會,男子是法定繼承人,而女子則不是法定繼承人。直到唐代,對女子的繼承權才從法律上予以承認。唐代《開元令•戶令》規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別與聘財,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由此可見,唐朝在室女有財產繼承權,在份額上依法律規定獲得未婚兄弟聘財的一半。

明律是這樣規定未嫁女的財產繼承權的,“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6'(戶令)也就是隻有在戶絕的情況,才承認未嫁女的法定繼承權。可見在非戶絕的情況下,未嫁女還不能享有財產繼承權。唐宋元朝的法律也都承認在戶絕情況下,財產由女繼承。所不同之處,唐代《開元令》中“姑、姊、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的規定表明,在非戶絕的情況即可享用。宋代的《喪葬》令規定“若亡人在日,自有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不用此令”,即父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給予或剝奪未嫁女繼承遺產的權利。而元代則明確規定戶絕,女可繼承。可見,宋時還受遺囑的制約,元代則享有絕對的繼承權。相比之下,明律對此規定稍嫌苛刻,那就是必須在“無同宗應繼者”的情況下,女子方可繼承。這種有條件的繼承比之唐、元代的法律規定,無疑是女性繼承權的削弱。總之,明代未嫁女的財產繼承權較之前代大大削弱。

2、在室女的定婚權及違律嫁娶範圍的擴大

定婚雖是當事男女本人之事,但傳統習俗和法律,卻認為這是雙方家長之間的行為交涉,一般很少顧及個人。因為在“父為子綱”以及“在家從父”的綱常倫理下,男女雙方的家長才是婚姻的實際主持者。因此,法律對於婚姻的違例行為,一般不追究男女本人的責任。

唐、元、明、清律關於定婚的條例一般都是規定對“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輒悔”的許嫁女,對許嫁女實行處罰,只是在量刑上稍有差別。對於許嫁女另許他人,各朝仍視為違法行為,對此女及後夫實行處罰外,又都無一例外的規定:“女歸前夫,若前夫不娶,女家還聘財,後夫婚如法。”可見,在定婚的效力上,明代的婦女與前後朝代的婦女基本一致。

明朝對於嫁娶違律的規定上,範圍有所擴大。嫁娶違律是指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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