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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對我如此絕情,又不忍我就此被體制內拋棄,在一次去北京辦事時專門拜訪唐總,給他寫了一份結案報告,試圖說服集團為我安排工作。
他後來給了我這封結案報告的影印件:
關於程明達案件結案的報告
中國貿易集團公司:
程明達一案臨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於7月5日宣判,認定其貪汙人民幣5000元,免於刑事處分。我作為程明達一案的辯護律師,十分感謝貴公司對我工作的支援,並就判決結果及相關背景向你們做個匯報。
一、這個判決結果是有關部門反覆研究、相互妥協的產物,是我國目前政治和司法體制下所能爭取的最佳結果。程明達一案由孫明海透過臨江日報內參反映到市委領導,有關領導專門做過明確批示,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曾報請市委政法委批准,又經兩次偵查、起訴,羈押時間長達累計1051天。之所以開庭半年後才宣判,就是因為經過我和當事人的辯解,以及法庭查明的事實,足以證明程明達是無辜的。涉嫌職務犯罪被羈押後,經過如此長時間的審查不能定罪的案件,在臨江市司法歷史上是絕無僅有的。由於此案的特殊背景,加之牽涉的部門和辦案人員較多,法院最後做出這樣的妥協是不足為奇的,相信也不是法院自身能夠左右的。且不說認定其貪汙500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誰能相信一個掌管幾十億國有資產、搞過兩個大型房地產工程的企業老總,會貪汙區區5000元錢。
二、經徵求程明達本人意見,決定不上訴,待時機成熟時再考慮是否申訴。這個判決是有關部門長時間、反覆協調的結果,上訴改判的可能性幾乎沒有。同時,這個結論對程明達今後的發展沒有實質性影響。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受過刑事處分的人,不能擔任國有企業領導。免於刑事處分,則不影響其任職。當然從政治上講,此事已經對程明達和中國貿易集團造成了嚴重傷害,並不是一個無罪或免於刑事處分的判決書能夠挽回的。判決結果出來後,我特意徵求了程明達本人意見,他也理解此案特殊背景,希望儘快結束過去,一切從頭開始,不想被這件事情繼續糾纏和困擾。
三、程明達遭此冤獄固有其本人值得汲取的教訓,但也應當看到實質是東南公司下放問題上被人誤解,應當給予其適當的出路。程明達案之所以受到臨江市領導和有關方面如此重視,是因為孫明海舉報其借下放之機,淘空了東南公司全部資產,給臨江市留下了一個虧損2億元的沉重包袱。雖然程明達一直自己承擔了一切責任,並始終堅持其所作所為是完全合法的,但後來集團出具的材料表明,實際上東南公司下放和重組是集團的整體部署,並且的確是嚴格按國家法律和政策來執行的。在我接觸的當事人中,程明達是一個有能力、有水平、為人正直、勇於承擔責任的人。或許他有一些性格上的弱點,他已經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作為他的辯護律師,我為他感到十分惋惜,同時希望貴公司能綜合本案的客觀背景及程明達個人的綜合素質,給他一個重新發揮作用的機會。
此 致
中國貿易集團公司黨委、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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