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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存在,甲就是證據。你明白我的意思嗎?&rdo;楊先生習慣地用左手捋著長長的鬍鬚。
&ldo;這個……&rdo;何人的思維沒能跟上楊先生講話的速度,但知道這句問話只是個口頭語。
&ldo;這個定義的根源是刑訴法的規定,可刑訴法的規定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是自相矛盾的。我告訴你,《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一款規定&l;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r;;第二款列舉了7種證據;第三款又說,&l;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這話是自相矛盾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嗎?既然不屬實的東西都不是證據,那還有什麼必要去&l;查證屬實&r;呢?你已經肯定是事實的東西卻還要讓人去審查它是不是事實。你有病啊?這就好像讓人去審查一隻狗是不是狗一樣荒唐!你明白我的意思嗎?&rdo;
楊先生說得慷慨激昂。旁邊的幾個法國人莫名其妙地看著他們。何人忙說:&ldo;楊先生,您別激動。&rdo;
楊先生看了旁邊的法國人一眼,不以為然地繼續說下去,儼然是在講課。&ldo;從司法實踐來看,他們這種觀點也是很難成立的。我告訴你,無論在刑事案件中還是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提交司法機關的證據和司法機關自己收集的證據中都是有真有假的。律師提交的證據中有沒有假的?偵查人員收集的證據中有沒有假的?當然有假的,所以才需要審查評斷嘛。你明白我的意思嗎?&rdo;
楊先生的嘴終於停止了運動。他仰靠在長椅上,臉色有些蒼白,目光又變得安寧了,甚至有些呆滯。過了一會兒,他站起身來,說了句&ldo;再見&rdo;,走了。
何人有些惶然地站起身來,&ldo;我送送您吧?&rdo;
楊先生沒有停住腳步也沒有回頭,只是揚起右手,擺了擺。
何人望著老人的背影,直到消失在樹籬的後面。他知道,老人又去教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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