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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人對《武德律》加以修改和刪定,用了十幾年的時間,
編成了《貞觀律》。唐律自從貞觀年間修改後,就沒有再作過大的變動。唐高宗即位後,
除了對律文做過一些個別的調整外,主要是解決律文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解釋無憑的問
題。永徽三年(652年),唐高宗委派長孫無忌等19人編寫《律疏》,第二年完成,當
時叫作《永徽律疏》,於是頒行全國。編寫《唐律疏議》的目的是為了給唐律的條文提
供一個權威的解釋,因為唐律在實施過程中,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對於怎樣理解唐律
的條文以及用哪條律文更合適都沒有統一的標準,這就影響了唐律的實施效果。《唐律
疏議》對解決這一問題是很有好處的。
《唐律疏議》按照唐律12篇的順序,對502條律文逐條逐句進行了註解,並以問答
的形式,辨異析疑。編撰者還根據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至隋以來的封建法律理論,對於
律文的內容敘述其源流,對其含義加以發揮,並對不完備的地方加以補充,使唐律的內
容更加豐富。因為《唐律疏議》是官方編寫又由皇帝命令頒行全國,所以具有極大的權
威性,從此以後唐代官吏審理案件都要以它作為標準。注釋部分實際上與律文部分具有
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唐律疏議》的實踐結果遠遠超過了原來的編撰目的,它不僅
僅是唐律的注釋書,而是成為與律並行的唐代國家法典之一。
《唐律疏議》編定後,歷經高宗、武后、中宗、玄宗等朝,又做過一些修改,但都
屬於個別內容的增改和個別文字上的修訂。從唐律的發展和《唐律疏議》的沿革過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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