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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的流動實行了有效的管制。勞工的徵募工作,先前是根據1939年2月13日的法令執行的,這時則根據1943年1月27日的法令大大加強了。根據新的法令,所有年齡在十六歲到六十五歲之間的男人和所有年齡在十七歲到四十五歲之間的女人,除了某幾類已婚的婦女外,都被要求去登記從事對國家有重要意義的工作。可是,這項措施的結見下文,原著第234頁
到那時為止,甚至在軍事工業中,工人也可以自由離開他們的工作,只要他們和僱主互相同意就行。可是,除了在農業和採礦業申,僱用新工人卻一概需要取得勞工部門的同意(限制調動工作的法令,1939年9月1日:《法令公報》,1939年,第1部分,第1685頁,以及隨後的修正條例)。
同上書,第206頁。
同上書,1943年,第1部分,第67頁;《檔案,1939‐1946年》(皇家國際事務學會〕,第2卷:《希特勒的歐洲》,第49頁。
根據1939年2月的那道法令,並沒有按照年齡分類登記的一般制度。只有在照顧軍事工業時,才可以公開徵募勞工。申請徵募勞工的廠商應使勞工部門確信,為了滿足自身的需要,它們透過內部改組和其他方法, 已經盡了自己的全力。徵募勞工最初是在地方和區域的基礎上進行的,跨區域的徵募工作只有在必要時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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