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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也不會做出很大的貢獻,而那「患絕症的女孩」還可能很快死去。
這是不是一種弱者優先的原則?為什麼柔弱的生命在此反而顯出了一種強勢?為什麼要特別保護孩子和婦女?為什麼弱者、尤其孩子的生命反而更值得重視?這僅僅是因為他們小,他們能活得更長嗎?而那女孩的生命並不會很久,但我們為什麼仍不忍心一個孩子在自然喪失生命之前就被人為地拋棄?不忍心看到他們的絕望或聽到他們的哭聲?甚至不忍心那個茫然無知、可能並不會為此太難受的「弱智的男孩」的被拋棄?
這裡起作用的是不是除了設身處地、將心比心,還有一種根本的憐憫之心和同情?另外是不是還涉及做人資格的問題,以及是否還有一種神聖的約束或威懾:如此拋棄一個孩子的人,也會被神拋棄或神人共棄。另外,選擇者也許還考慮到了原則的意義,作為原則,是不考慮具體情況的,而一般情況下,婦女兒童優先的原則也不會說總是碰到這樣都有負面因素的特殊情況,在大多數時候恰恰是不會這樣的,所以,比考慮具體情況更重要的是堅定不移地維護一般原則,原則不能被輕易破壞。
5、功利或快樂原則
亦即救出那些人對未來的社會貢獻會給社會帶來的幸福和快樂。
許多選擇自己的人認為自己今後能對社會做出較大的貢獻,從而為人類創造更大的幸福。投給「企業經理」的票也多是由於「貢獻」這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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