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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姚麗認為我&ldo;應當&rdo;從財務報表中看出投資收益,並不能證明我知道股票違規交易和虛增利潤的事。事實上,每月呈報我的公司財務報表並不能反映股票交易細節,否則不可能瞞過公司聘請的獨立審計機構‐‐總不能說我的財務專業知識,勝過受過專業訓練的註冊會計師。相反,在我看來,投資部用2個億資金從事風險很少、利潤穩定的證券投資業務,將利潤定期在公司財務報表中體現出來,這是再自然不過的事情。
3、因我不分管具體業務,加之作弊者刻意隱瞞,未能察覺康達股票違規操作問題。
因曹志雄分管投資部、財務部,又是涉及股票協議轉讓的兩家下屬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使得劉心宇能繞過我,騙取對證券業務不熟悉的曹志雄,糊裡糊塗地在股票轉讓協議上簽字。
劉心宇為了隱瞞股票違規交易的真相,竟然冒險未經我書面授權,將拋售股票所得資金長期在以職工個人名義開設的帳戶上轉來轉去,並虛構了虛假的股票交易清單提供給公司財務部,從而使得內部監督機制完全失靈。
一個不容否定的客觀事實是,作為華貿東南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和東南貿易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我一直忙於職工分流安置、處理福利分房糾紛和幹部違紀問題、清理公司債權債務、招商引資和重組改制、華貿東南公司下放地方管理等重點、難點工作,而公司分管領導較多,分工明確,我很少過問具體經營業務,以致對劉心宇的股票違規操作未能察覺。
實事求是地講,對公司股票違規交易問題,我作為公司一把手負有失察的領導責任,但根本不存在徇私舞弊的故意。
(四)股票違規操作行為未產生國家利益遭受損失的後果
正如我在上面分析的那樣,我對康達股票違規操作一無所知,不應當為此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這裡我仍對起訴書認定股票違規交易&ldo;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rdo;的指控,提供以下完全不同的事實依據和法律見解。
1、華貿東南公司與東南貿易集團一直存在債務往來,違規轉讓的資金不足以沖抵前者所欠後者的債務。
兩公司的債務往來有工商註冊時的資產評估報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2000年8月委託中誠信會計事務所所做的專項審計報告、公司財務帳冊和東南貿易集團出具的雙方債務往來情況說明等書證證實,有曹志雄、姚麗、錢文韜等多位證人證言相印證。時至今日,華貿東南公司尚欠東南貿易集團債務1902萬元,將華貿東南公司擁有的康達股票,以&ldo;協議轉讓&rdo;名義&ldo;過戶&rdo;到東南貿易集團的資金,尚不足抵消其所欠的債務,何談給國家利益造成了實際上的重大損失。
現查明,1998年6月我召集公司領導商議將股票拋售時,當時股票的平均成交價格約15元,現在即使考慮分紅、送股等因素,復權後的每股價格也不到5元,不到原先拋售股票時價格的三分之一。回頭去看,當年我的決定不但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相反保障了國有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不僅無過而且有功。
2、東南貿易集團唯一的非國有股東每年按出資入股的土地的租金領取108萬元固定回報,國有資產沒有也不可能流失到非國有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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