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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為抄襲剽竊是錯誤的;2所引用《西部生命》800餘字的內容,在《蟬蛻的翅膀》中改變了字型和字號,註明瞭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以及所使用內容的篇章和頁碼,屬於合理使用,一審判決仍認定構成侵權沒有根據;3創作《蟬蛻的翅膀》是上級委派的政治任務,屬於職務創作,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委託創作方承擔。
我為劉元舉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是:《蟬蛻的翅膀》一書出版發行2萬冊,在報紙上連載,還獲獎金5000元,一審判決張建偉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過低;劉元舉為本案訴訟支付的合理費用及律師費,一審判決僅支援了一部分不知根據何在。說實在的,本案現在己經終審判決,但至今我仍不清楚本案的經濟損失數額和律師費法院是如何計算出來的,這就是己經有人提出的法院判決內容應透明的問題。
2003年12月2日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張建偉聘請的二名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在庭審中,我對張建偉的上訴理由提出了充分的反駁意見,我強調指出:一審判決已定張建偉的行為已構成對劉元舉著作權的侵犯,並判決張建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是正確的,應依法予以維持。張建偉的上訴請求及理由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依法予以駁回。我特別論述了:張建偉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而是剽竊行為。剽竊與合理使用是有本質區別的,所謂剽竊,是未經他人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以或多或少、或原封不動或改變形式的方式,當做自己的作品發表,本質上是一種不勞而獲。而合理使用,是依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在本案中,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ldo;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rdo;&ldo;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rdo;如果符合這一規定,就是合理使用,否則就是剽竊。我還指出:張建偉提出的系職務創作,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委託創作方承擔的主張,不僅自相矛盾,而且沒有根據。既然沒有侵權不承擔責任,又何談由委託創作方承擔責任呢?按照張建偉的邏輯,就是他沒有侵權,也沒有責任。要有責任,也不是他的,而是委託創作方的,不知道這是什麼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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