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頁(第2/2 頁)
39年(夏天授禮法延祚二年,宋 寶元二年),又有所發展。其中央機構增加為十六司,用來管理政務, 又設&ldo;尚書令&rdo;以總理庶務。
元昊將地方機構分為州、縣兩級。州設刺史通判,縣設縣令等官。
公元1036年(夏廣運三年,宋景佑三年)七月,元昊攻佔瓜、沙、肅諸 州,為了加強這一帶回鶻、吐蕃的管理,還設立了特別的機構‐‐郡和 府。&ldo;以肅州為蕃和郡,甘州為鎮夷郡,置宣化府&rdo;2。這裡的郡兼理軍 民。至於宣化府,則是一種管理少數民族的宣撫機關,用以妥善處理鶻、 吐蕃等少數民族事務。
元昊在設定西夏官制之時,雖然參考了宋朝官制,&ldo;其設官之制, 多與宋同&rdo;3,但並非完全照搬。同宋比較主要有以下幾點不同:(一)
宋為一套官職,一種名稱。西夏雖然也是一套官職,但卻有漢蕃兩種名 稱;(二)宋朝官職除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外,自中央到地方均用漢人擔 任。而西夏擔任漢官者,既有漢人,也有&ldo;蕃人&rdo;;(三)一些官職名 稱與宋名同而實異。如中書令,北宋雖設,但很少真正授官(主要是贈 送),形同虛設,到南宋時乾脆廢除;西夏的中書令有職有權,但位於 宰相之下。大約相當於宋朝的參知政事(即副宰相)。&ldo;(乾佑二年)
夏五月,以斡道沖為中書令??百僚師貳之。未幾,任為相&rdo;1;(四)
宋朝的地方官為州縣兩級,與州平級的有府、軍、監,西夏雖然也實行 州縣兩級制,但在一些比較麻煩的地區還設有專門管理當地少數民族的 郡和府;(五)宋朝實行官、職、差遣的分離,西夏則完全摒棄了這種 混亂的制度;(六)宋朝官員享有優厚的俸祿,西夏雖有俸祿,但並不 優厚。
三、定兵制 公元1036年,元昊在徹底攻佔河西地區以後,即著手完善改革各種 軍事制度。
</br>
<style type="text/css">
banners6 { width: 300px; height: 250px; }
dia (-width:350px) { banners6 { width: 336px; height: 280px; } }
dia (-width:500px) { banners6 { width: 468px; height: 60px; } }
dia (-width:800px) { banners6 { width: 728px; height: 90px; } }
dia (-width:1280px) { banners6 { width: 970px; height: 250px; } }
</style>
<s class="adsbygoogle banners6" style="display:le-block;" data-full-width-responsive="true" data-ad-client="ca-pub-4468775695592057" data-ad-slot="8853713424"></s>
</br>
</br>
本章未完,點選下一頁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