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月11日(4)(第3/4 頁)
歡歡爸爸的判決書下來了。這與小毛爸爸最初的想法不同,他在武漢反覆奔波,就是為了讓這個兇手被法律制裁,讓他以命抵命。但是公正的法律和證據是不能隨著個人意志而改變的。
法庭考慮到歡歡爸爸主動自首,認罪態度良好,且在發生事件後第一時間撥打了120。經過歡歡爸爸的陳述和在場證人(歡歡爸爸的姘頭)的作證,法官認為他的主觀意識並沒有想要傷害小毛,只是為了嚇唬他,所以駁回了檢方的故意傷害罪(致死)的訴訟,最終按照過失致人死亡判決的。歡歡的爸爸被判處了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關於法律方面的問題,歡歡講述的並不清楚,畢竟她不懂這些專業知識。她幾乎搞不明白故意傷害致死和過失致人死亡之間有何種區別,她只知道自己的父親因為犯了罪,而住進了監獄。
歡歡說:“這讓我很糾結,一方面,我為小毛感到不值得,我爸爸只要消耗三年多的時間就能彌補他的錯誤,但是小毛卻為此付上了一條生命,而且他也見不到自己的兒子了,小小毛也終將沒有爸爸;另一方面,我也不希望自己的父親獲得更重的懲罰,無論怎樣,他畢竟是我的爸爸……”
歡歡的這種態度引起了小毛爸爸極大的不滿。當然,小毛爸爸最初的不滿還是對法庭的判決,他認為,歡歡爸爸已經持刀了,主觀上絕對有想要傷害小毛的意願,甚至他當時可能真的動了殺機。他了解自己的兒子,小毛是絕對不會主動與歡歡爸爸動手的,他又怎麼可能用自己的大腿去撞向兇手的屠刀呢?小毛是知道這其中利害的,因為他的妹妹就是被利刃刺中大腿上股動脈而失血過多死亡的,他是知道其中的危險的。小毛爸爸還說,證人的證詞也需要辨別和斟酌,因為證人是兇手的姘頭,雖然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關係,但是她的證詞一定是值得商榷的。可是,法庭沒有采納他的說法,畢竟他不在現場,而且根據公安刑偵部門提取現場的證據,無法確定是誰先主動攻擊的,只能採信現場證人證詞和犯罪嫌疑人(判決之前的稱呼)的供詞,經過專業的分析、判斷和論證,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做出了在法律層面最為準確的判決。
小毛爸爸無法接受這個判決,就像多年前小毛的妹妹被殺害後,法庭同樣判處了兇手“過失致人死亡罪”,而且那個“過失致人死亡”的毛頭小子因為不滿十八歲,只判了他三年。當時小毛爸爸也是反覆找相關部門,最終也沒能改判。
【關於小毛妹妹的事情,在拙作《我的浮雲朝露》中,小毛曾經口述過。】
同樣的事情在一個家庭發生了兩次,這讓小毛的爸爸無法接受,他再次暴怒起來。他投訴無門,只能將所有的怨氣都發洩在歡歡身上,當然,還有小小毛的身上。他認為,歡歡是個不祥之人,她生的孩子也是個掃把星。這一次,他沒有再被小毛媽媽勸阻住,而是在小毛媽媽上手之前,先把她抽懵了。然後,他來到歡歡的住處,大發雷霆,將歡歡的東西全都摔了一遍。樓下的街坊不堪其擾,選擇了報警,他又對街坊大打出手,警察把他帶走拘留了幾天。小毛媽媽來到歡歡這裡的時候,她正披頭散髮地哄著滿臉淚痕的小小毛。小毛媽媽知道不能再讓歡歡留在這裡了,她把自己攢的私房錢都存到了一張卡上,一共有三萬多元,讓她帶著孩子先去別的地方避一避,等過段時間再與她聯絡。
歡歡沒有拒絕她的錢,因為她真的需要錢。歡歡一狠心,決定帶著孩子離開咸寧,坐車北上,回到了這個曾經熟悉的城市。她揹著包,抱著孩子下了火車後,為自己之前捨棄我們聯絡方式而感到後悔。她在北京並不是沒有朋友,她的朋友是一些混跡地下音樂圈子的人,她現在已經和那些人已經過上了完全不同的生活,她無法再依靠他們。第一個禮拜,她只能帶著孩子找了一家郊區的小旅館住下,那裡的老闆娘看歡歡可憐,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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