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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o;1942年在印度尼西亞的荷蘭政府根本不加抵抗就向日本人投降&rdo;,
從而使東印度群島人民遭受了日本人的壓迫。1
於是,盟軍統帥部面臨著這樣一種局面:一方面,共245和派政府要求對整個群島擁有主權;另一方面,荷蘭政府無疑是荷屬東印度群島法律上的統治者,現正在要求恢復戰前狀態,以此作為將來可能改變這塊荷蘭領地政治結構的先決條件。然而儘管荷蘭政府的要求在法律上是無懈可擊的,但它的盟國卻認為荷蘭政府無法承擔起完全有能力作出決定的職責。1940年他們的祖國被敵人蹂躪,遲至1945年才最後獲得解放,現仍處於一片遭受過劫掠的境況,而且他們殖民帝國的大部分在1942年就已丟失了。這樣,他們的處境遠遠不如法國人,例如,法國人能夠保持他們的殖民帝國的大部分未受損傷,1944年法國本國重新獲得了自由,遭受的損失相對來說是輕微的。所以法國人能較順利地進入印度支那,而荷蘭人卻是力不從心,無法在印度尼西亞採取相應的行動。兵力不足和船隻缺乏(因為荷蘭的船隻正被盟國用於別的目的)使荷蘭人在當時除了派一個民政處去東印度群島協助盟軍司令之外
別無他法。
這樣,這個責任就落到了英國人身上。他們斷定最好的方法是,首先在爪哇和蘇門答臘,然後在其他島嶼的戰略要點建立橋頭堡,並用這些橋頭堡作為基地來解除日軍武裝,拯救俘虜和被拘留者。然而,既然大多數的俘虜和被拘留者並不是關押在主要的海港,而是關押在別的地方,所以他們感到在處理這件事上有必要同實際存在的印度尼西亞政府進行合作。因此,英國中將司令克里斯蒂森爵士在1945年10月初一到巴達維亞就宣佈,要求&ldo;現1蘇丹?沙裡爾:《印度尼西亞政府的政治宣言》,194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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