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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聯合國大會透過了《關於消除國際恐怖主義的措施的宣言》,強調了各國應對有關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資訊交換實行機制化。在眾多的反對恐怖主義的公約中,這一內容成為各公約首先要加以規範和調整。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的公約》中第13條第1款b項、《打擊恐怖爆炸的國際公約》第15條b項就各締約國在&ldo;有關恐怖主義活動的資訊交換與國際司法協作方面的義務&rdo;作出明確的規定。
在安理會的上述第1373號決議中,它再次呼籲各國應加強和加快行動資訊的交換,特別是有關恐怖分子或恐怖網路行動的資訊、偽造或錯誤的旅行檔案、攜帶上交通工具的武器、炸藥或敏感材料、恐怖組織使用的通訊技術以及恐怖組織擁有大規模殺傷武器所造成的威脅等方面的內容。(2)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1997年《制止恐怖爆炸事件的國際公約》10條第1款規定締約國應在調查、刑事訴訟或引渡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協助,特別包括了獲取相關證據方面的協助。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金的國際公約》第12條第1款也有相同規定。而其第2款則更進一步要求締約國在提供銀行相關帳戶資訊時忽略保密法規的規定,這是針對發達市場經濟的銀行系統的一個很嚴厲的要求,尤其是對一些很注重保密義務的大銀行。當然該條第3款是對前一要求的一個制約,它要求獲得協助的國家只能將相關資料用於提出請求時所涉及的案件的偵查、控訴或訴訟程式中。第4款則要求締約國為方便提供相關資訊和證據,應考慮建立一個制度化的程式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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