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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只能從作品的署名推定。當發生侵權,特別是抄襲情況下,讀者誤以為侵權作品的署名人是真正的創作者;被侵權人只能透過署名追究侵權人的責任。上述&ldo;如無反證,在作品上署名的人推定為作者&rdo;的原則說明,根據署名推定的作者,不僅享有確認作者身份的權利,也承擔侵犯他人權利的責任。如果以職務作者和單位之間的職務關係為由不承擔侵權責任,實際後果是侵權責任無人承擔。無論從法理,還是從實際出發,這都是站不住腳的。

關於職務作品侵權的歸責,不僅僅是抄襲案件遇到的,也是幾乎所有著作權侵權案件遇到的普遍問題。這個問題的提出,一方面反映出我國各界對著作權法律規定的瞭解普遍不夠深入,另一方面反映出長期以來的計劃經濟對人們思想的影響還相當頑固,發此議論是因為大多數人還不習慣去思維: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絕大部分是個人創作(像本案當事人創作的這類作品,現實中幾乎不存在由單位名義發表的可能),即使是法人作品,也離不開活生生的人的智力創作,即使絕大部分作者是有工作單位的,也推翻不了這個事實。

3 三年前,三年間

傳媒人士 侯小強

幾個月前,元舉兄給我打電話,希望我能夠去法院旁聽庭審結果。我答應了。

但是後來終於還是沒有去,可能是這場官司拖的時間太長了(有三年之久),我已經懈怠或者疲憊;也可能是我已經不再像以前那麼熱血沸騰,視正義為人生第一需求;或者僅僅是工作太忙,疲憊的要命。我只是記得那天下了很大的雨。那時候可能正好是春夏之交,萬物正在欣欣向榮地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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